北京一惡勢力犯罪集團系列案主犯被判無期
本報訊 (記者 趙 巖)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高福新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貪污罪等罪名,對集團首要分子高福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紅軍、高福剛等17名集團成員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對王廣雙、王洪春等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罰。對劉潤濱、安衛國等4名被告人以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高福新以其實際控制的原北京東方長安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東方新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爲依託,以親友關係、經濟利益爲紐帶,糾集被告人李紅軍、高福剛等人,長期盤踞於密雲區核心地帶,圍繞舊城改造、土地開發等項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拉攏、腐蝕國家及農村基層組織人員,逐步形成以高福新爲首要分子,以李紅軍、高福剛、張小強、劉海霞等10餘人爲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採取隨意毆打、強拆房屋、威脅恐嚇等手段,實施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爲8起,致使8名被害人輕傷、4名被害人輕微傷,多名被害人財產損失;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或意圖騙取國有財產4.8億餘元;收買、勾結國家工作人員、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國有財產4.6億餘元,造成鉅額國有資產流失。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過程中,時任密雲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王廣雙、時任北京長安永順經濟合作社社長王洪春等人,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高福新侵吞、騙取國有財產,牟取鉅額不法經濟利益。其間,王廣雙、王洪春還多次收受高福新賄賂。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高福新糾集李紅軍、高福剛等人,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勾結、收買國家公職人員侵吞、騙取國有資產,嚴重擾亂密雲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王廣雙、王洪春等人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共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依法構成貪污罪、受賄罪等。據此,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