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金將納入監管 承租人可查詢賬戶內餘額

中新經緯7月31日電 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7月31日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5部門發佈《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該《辦法》主要面向北京市範圍內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其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託管、監管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辦法》共二十二條,從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開立、押金的存入和退還流程、租金的存入和劃轉及退還流程、押金託管租金監管過程中的糾紛解決等方面明確了對住房租賃企業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管理規定。

《辦法》規定,押金應當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押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於押金託管的賬戶。住房租賃合同約定預收租金數額超過3個月租金的,全部租金應當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金額存入用於租金監管的賬戶。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即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資金中心)將搭建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系統,承租人與住房租賃企業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後且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備案後,可通過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系統交納押金、租金。當前有兩種方式:一是鼓勵承租人在完成住房租賃合同網籤備案後,將押金和需要監管的租金直接存入市資金中心公示的賬戶;二是基於便民原則,承租人也可以將押金、租金交由住房租賃企業存入市資金中心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內。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收到押金、租金後3個工作日內存入相應賬戶。

爲保障押金、租金及時退還承租人,《辦法》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當自承租人返還住房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明確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擬扣除費用明細。如果退還意見擬扣除押金、租金的,擬扣除部分外押金、租金將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同意退還意見的,押金、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如果雙方對押金、租金退還意見不一致的,《辦法》規定,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也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

據介紹,《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第六十九條對未按規定履行押金託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餘押金、租金的租賃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明確了相應處罰措施。《辦法》實施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查處違規企業、人員。同時,加強普法宣傳,提示承租人將押金、租金直接存入或者監督住房租賃企業及時存入市資金中心開設的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的賬戶中,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如果發現企業未按規定落實押金託管、租金監管要求,可以向屬地住建房管部門投訴反映。

爲了方便承租人查詢掌握本人在用於押金託管、租金監管賬戶內的餘額,《辦法》實施後,承租人可以在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系統、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中,通過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編號等信息查詢本人在賬戶內餘額。(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