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金擬納入監管

新京報訊 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於對《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以下爲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對《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爲落實《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要求,進一步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押金、租金安全,維護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爲: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5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fwzlglc@zj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達濟街9號院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租賃管理處(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集”字樣)

3.電話:010-55597665

4.傳真:010-55597634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住房租賃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防範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押金、租金安全,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承租他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租金的託管、監管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市鼓勵在押金託管、租金監管中使用數字人民幣。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全市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工作,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建房管部門)負責監督轄區內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工作。

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資金中心)負責我市押金託管賬戶和租金監管賬戶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指導各商業銀行、住房租賃企業推廣使用數字人民幣。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加強對承擔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相關工作商業銀行的監管。

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承擔押金託管、租金監管中糾紛調解、協調租賃當事人押金或租金退還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市資金中心承擔本辦法規定職責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五條 市資金中心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綜合商業銀行管理能力、服務效率、研發水平、經營狀況等因素,經公開招標,選定可從事押金託管、租金監管工作的銀行。同時,組織考覈評價,淘汰未履行職責,以及無法承擔相關工作的銀行,並按前述程序相應增補銀行。

第六條 市資金中心、中介協會共同建立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監管系統與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對接,共享住房租賃合同備案、押金託管、租金監管等信息。

第二章 押金託管

第七條 市資金中心應當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設押金託管賬戶。該賬戶爲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現金。

第八條 押金應當按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存入押金託管賬戶。

第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後一個工作日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押金,如擬扣除押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當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押金退還意見後二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押金按退還意見退還。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押金退還意見的,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

涉及押金退還的,按照押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週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押金託管賬戶之日起,至押金退還前一日止。

第十條 承租人不同意押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通過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未達成一致前,爭議部分押金暫不劃轉。

通過中介協會調解後達成一致的,根據調解結果退還爭議部分押金。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部分押金根據判決書、仲裁結果等退還。

第三章 租金監管

第十一條 市資金中心應當在中標商業銀行中開設租金監管賬戶,也可使用已開立的押金託管賬戶。該賬戶爲專用存管賬戶,不透支;除另有規定外,不支取現金。

第十二條 住房租賃合同約定單次收取租金數額超過三個月租金的,全部租金應當按合同約定時間、金額存入租金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租金監管賬戶收到存入的租金後,三個月租金部分在一日內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其餘租金按月劃轉至住房租賃企業賬戶,每次劃轉金額爲一個月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租金不足一個月的以實際爲準。

第十四條 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租金監管賬戶內仍有租金剩餘的,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期滿或解除後一個工作日內提出租金退還意見。意見中明確是否扣除租金,如擬扣除租金的,應當明確擬扣除部分費用明細。擬扣除部分外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應及時退還承租人。

承租人應當在住房租賃企業提出租金退還意見後二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同意。承租人同意的,租金按退還意見退還。

住房租賃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租金退還意見的,租金的本金和同期利息全部退還至承租人賬戶。

涉及租金退還的,按照租金退還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活期存款掛牌利率計息,計息週期自存入市資金中心租金監管賬戶之日起,至租金退還前一日止。

第十五條 承租人不同意租金退還意見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通過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向中介協會提出調解。未達成一致前,爭議部分租金暫不劃轉。

通過中介協會調解後雙方達成一致的,根據調解結果向雙方退還爭議部分租金。經調解未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爭議部分租金根據判決書、仲裁結果等退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資金中心開設押金託管賬戶、租金監管賬戶後,將押金託管、租金監管賬戶信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資金中心、中介協會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押金託管賬戶、租金監管賬戶信息。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網絡服務端醒目公示押金託管賬戶、租金監管賬戶信息,並主動告知承租人押金託管和租金監管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資金中心需變更押金託管賬戶或租金監管賬戶的,應當選擇中標銀行開設新賬戶,押金或租金全部轉入新賬戶後,方可註銷原賬戶。

變更新賬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市資金中心將新賬戶信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向承租人提供查詢渠道,承租人可通過住房租賃合同備案編號等信息查詢本人在押金託管、租金監管賬戶內金額。

第十九條 各區住建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住房租賃企業落實押金託管、租金監管要求的監督檢查,發現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存在未履行押金託管與租金監管或存在經營風險的,可以暫停向住房租賃企業撥付租金監管賬戶內的資金,由各區住建房管部門監管賬戶內的資金撥付,市資金中心予以配合。

住房租賃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押金託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餘押金、租金的,依據《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租賃住房爲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針對押金、租金管理相關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關於規範本市住房租賃企業經營活動的通知》(京建發〔2021〕40號)關於押金託管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