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酒店妹分手!他抓狂強制「連結」 剪刀臉龐遊走嗆同歸於盡

黃男不甘分手,竟施暴還控制行動,多次強行性侵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北市一名黃姓男子,去酒店消費時認識A女,後來A女離職後,與黃男透過微信維持聯繫,2人去年(111年)9月底開始交往,期間多次因個性不合,或是A女想要分手等問題發生爭執,黃男竟暴走,不僅施暴、恐嚇還性侵。

A女指控,去年10月22日,當天因爲想要分手,加上不願發生性行爲等,與黃男爆發爭執,他竟出拳毆打我,導致手臂瘀青、紅腫,還強迫我脫衣後性侵得逞。後來我能同意繼續交往,隔天深夜他才讓我回自己家。

去年10月26日,我們又發生爭執,他竟抓狂把住處房門上鎖,拿白色剪刀在我臉龐遊走,還嗆聲說要將酒精淋在身上與我同歸於盡,接着就毆打、猛踹、勒頸、打巴掌,還用Iphone充電線勒住我脖子,最後被迫同意繼續交往,隔天深夜才讓我回家。

去年11月1日至3日,我留宿在黃男住處,他又恐嚇我:「我知道你家在哪裡,不要以爲我不敢做出傷害你的事,要找人打你家人並開視訊給你看,隨時可以傷害你家人」。我因爲害怕只能聽從指示,不僅被限制行動自由,再度遭到強制性交。

A女難過地表示,因爲被多次傷害,始終無法克服內心恐懼,去年11月5日凌晨,透過微信傳分手訊息。黃男回覆同意分手,之後仍可以工作關係相處,還讓我擔任他黃金買賣生意的合夥人。

去年11月8日上午他傳訊息要我到他家,再一同外出接洽生意合夥人、從事黃金交易,我依約前往後,他說開始工作前,須與其母親打聲招呼,進入住處後,他恐嚇我說,已花錢找混混到我家門口守候,如果不復合、隨意離去,就叫人傷害我家人,這次他又性侵我得逞。

我被控制行動2天后,求他讓我返家,他竟要求若不提出重要物品抵押,就不讓我離去,最終我共交付27萬元,並約定會再返回他住處後,我才順利離開。

去年11月14日下午,我依約到他的住處,他又嗆聲,只要離開或消失,一通電話就可以傷害我家人,否則我就死定了,這次再度被性侵得逞。

最後,我不堪精神上的折磨,去年11月22日傳送訊息向母親求救,請情母親到黃男住處將我帶走,父母因此察覺有異就報警處理,警方與我父母到場順利將我帶走。

另名酒店妹C女則指控,去年12月25日上午7時許結束服務後,黃男藉口身體不舒服,要求我送她回到住處,不料,黃男卻將房門反鎖,拿2把剪刀架住我脖子,恐嚇:不可以發出任何聲音,不是你死就是我死,還說不滿意我的表現,而要求性交,不自願就要強姦我,我因爲害怕,就被性侵得逞。

隔天晚間11時許,黃男又點我出場,我怕他可能有黑道背景而赴約,他假借要回住處拿東西,要求一同前往,又被他以同樣方式性侵得逞。後來我趁隙向經紀人求救,經紀人幫忙報警後,我才順利離開黃男住處。

法官審理後,黃男涉犯強制性交罪3罪,處刑5年、5年6月、6年、。犯傷害罪處刑6月。犯強制罪處刑4月。應執行7年6月。黃男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審理後,日前判決黃男對A女犯強制性交罪4罪,處刑5年、5年、5年6月、6年。犯傷害罪處刑6月。犯強制罪處刑4月。對C女犯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2罪,處刑7年6月、7年8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