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立委補選8日投票 僱主未依法給假最高罰100萬

北市勞動局呼籲,投票日未依法給假、給薪,最高可罰10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第10屆立法委員臺北市第3選舉區(中山、北松山區)缺額補選」將於1月8日登場,北市勞動局呼籲,僱主不得影響勞工行使投票權、應給予勞工休假、如勞工同意當日出勤,應依出勤時數加倍給付工資,未依法給假、給薪,最高可罰100萬元。

勞動局長高寶華指出,因投票權只能在1月8日當日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再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給予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勞工當日原本就不用出勤,已可順利投票,不論免出勤的性質爲何,都沒有補假問題,也不須另給假給薪。

高寶華補充,若僱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應加給工資,並給勞工合理時間往返投票,舉例來說,勞方時薪爲180元,勞僱雙方原約定當日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僱主須加給6小時工資,則當日應加給工資爲6小時 × 180元;如當日爲原約定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給工資,當日應加給工資爲2小時 × 180元 × 4/3 + 4小時 × 180元 × 5/3。

高寶華提醒,僱主必須尊重勞工投票權,不能阻礙或妨害勞工投票,未依法給假、給薪,最高可罰100萬元,呼籲僱主切勿以身試法,設籍在該選區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也要注意自身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