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給國民法官公假 最高可罰百萬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應給予公假」。(報系資料照)
國民法官擬在明年上路,近期各地法院也陸續試辦,勞動部提醒,依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應給予公假」,若未給予公假,可依勞基法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依國民法官法規定,人民被法院抽選成爲「候選國民法官」,必須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且有可能被選任爲某案件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必須全程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與法官共同審理刑事案件,直到案件宣判爲止。
勞動部指出,勞工不論是被挑選爲「候選國民法官」後,被通知應到庭期間,或是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依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僱主均應給予公假。勞工請公假期間,僱主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請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可持憑法院寄發或開立相關通知、證明辦理請假事宜。又,勞工成爲「候選國民法官」時,法院會寄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給勞工,也會一併附上「給僱主的一封信」,方便勞工提供僱主參閱。
勞工擔任國民法官請公假參與審理期間大約多久?勞動部表示,每一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每一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的時間也不同,但多數案件應該可以在1至2周內完成審理工作,該審理期間可請公假,公假期間僱主應照給工資,也不可以扣發全勤獎金,僱主如拒絕給假或不當扣薪或予以解僱等不利處分,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