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里長A回饋金20萬 法官批「傷害公務機關聲譽」判2年10月

北市北投區中庸裡前里長黃許銘,2016年陸續侵佔回饋金約20萬遭士林地院判刑2年10月。(圖/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臺北市北投區中庸裡前里長黃許銘,2016年12月間陸續侵佔回饋金20萬餘元,因未支付採購費全案才遭檢舉,士林地院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仍可上訴。

黃許銘2010年到2018年間擔任中庸裡裡長,但卻從2016年12月間起,陸續辦理相關活動物品採購,並分別向北投區公所及臺北市北投區垃圾焚化廠回饋經費管理委員會申領經費,再經北投區公所透過集中支付系統撥付入中庸裡辦公處專戶,以及北投焚化廠管委會以開立北投區農會支票方式交付黃許銘兌現領取。

豈料黃許銘明知活動及物品採購覈銷撥付之款項,都應支付廠商相關採購款項,屬於公有財物,竟意圖爲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佔公有財物之犯意,將北投區公所撥付入中庸裡辦公處專戶用以支付採購款項之經費,分批提領或轉入個人所有帳戶內,以及將北投焚化廠管委會開立之支票於前開個人帳戶內兌現,再變易持有爲所有,陸續提領或轉匯相關款項用以支付個人消費貸款或日常生活花費,而未用以支付廠商,合計共侵佔20萬5,770元。

合議庭審酌黃許銘侵佔公款已經付清,予以減刑一次,但仍痛批,他身爲里長但卻不知表率守法,未能恪遵法律規定,反而侵佔公款,嚴重破壞國家政治清明、傷害公務機關聲譽,妨害政府相關補助、回饋經費運作及執行。全案依照侵佔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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