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亞迪"廣告門"迎結局 數十家廣告商瀕臨破產

◎在比亞迪廣告門”事件中,涉及的廣告供應商有30多家,其中多家廣告商瀕臨破產

◎“廣告門”核心人物李娟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有業內人士表示,希望比亞迪“廣告門”事件能成爲改變行業墊資潛規則節點事件。

曾經轟動全國的比亞迪“廣告門”事件,再次被拉回大衆視野。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發佈的“霍爾果斯同領立勝廣告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霍爾果斯同領立勝)與上海雨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雨鴻)服務合同其他執行裁定書”顯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本案被執行人上海雨鴻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無繼續執行的條件,應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

據瞭解,上海雨鴻是三年前比亞迪“廣告門”事件中的一員,也是唯一一個比亞迪入庫的廣告供應商。實際上,除了上海雨鴻,當年事件受牽連而造成經營危機的廣告商有數十家。

“這些廣告公司確實是墊付資金給比亞迪做了相關廣告,比亞迪在其中也獲得了相關利益,這個行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稱之爲‘不當得利’。基於公平原則,比亞迪有必要向這些廣告公司進行適當補償。”5月15日,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公益律師廖建勳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

持續三年的“雙面生意”

“廣告門”事件最早由比亞迪的“免責”聲明引爆。

2018年7月12日,比亞迪官方發佈一則《關於李娟等人冒用比亞迪名義開展相關業務的聲明》,稱2017年5月,“廣告門”的核心人物李娟使用上海雨鴻的名義,以自有資源(廣告及活動)試用及免費使用爲切入點,主動與比亞迪聯繫並開展免費廣告宣傳,隨後僞造比亞迪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義開展業務。

比亞迪表示,李娟冒用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市場部總經理身份,僞造比亞迪多枚印章,以比亞迪名義,與多家單位機構展開廣告宣傳類合作。對於上述事情,比亞迪表示均不知情,與比亞迪無關。

比亞迪的一紙聲明瞬間激怒了涉及其中的數十家廣告供應商,紛紛質疑其“不知情”的真實性。另一邊,李娟表示自己被自稱爲比亞迪隱形董事陳振宇欺騙,而廣告供應商則被李娟欺騙,自掏腰包爲比亞迪辦活動、做廣告宣傳。三方各執一詞,究竟誰在說謊難以辨別,該事件一度陷入羅生門

實際上,早在2015年,李娟從廣告公司的普通職員,搖身一變成爲“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華東區域市場部總經理”,在上海時代金融中心租了一間辦公室,招聘了員工,隨後開始了她的“雙面生意”,一做就是三年。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面對供應商,李娟代表比亞迪與多家廣告商洽談。三年間,30餘家廣告公司幫比亞迪在多個地區做了經銷商活動及廣告投放;面對比亞迪,李娟以上海雨鴻高管的名義自居,以低價和免費廣告與比亞迪達成合作。

直到2018年,多個廣告商收不到回款,涉及金額高達11億元。幾十家廣告公司找到了比亞迪總部,隨後便有了引爆“廣告門”的聲明,比亞迪也隨之被推向風口浪尖。受此事件影響,比亞迪股價大跌,市值一度受損,也被外界質疑公司內部管理存漏洞。

2019年底,轟動一時的比亞迪“廣告門”事件,隨着李娟獲刑而隨之劇終。李娟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已查封的房產予以折價後發還被害單位。

法院判決書中顯示,李娟未經比亞迪公司許可,擅自設立“上海比亞迪電動車有限公司市場推广部辦公室”,自稱負責人,使用私刻印章與幾十家廣告商簽訂比亞迪品牌廣告推廣合同,未付的款項高達2.47億元。

此外,裁判文書中表示,李娟是“虛構受他人指示”。也就是說,經法院審理,當年李娟稱是受自稱爲比亞迪隱形董事的陳振宇指使並不屬實。

數十家廣告商陷困於“廣告門”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明確,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上海雨鴻)名下的財產,無財產可供執行。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向上海雨鴻發出限制消費令,並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據瞭解,這起執行源於上海雨鴻與霍爾果斯同領立勝的一則服務合同糾紛,而類似的執行裁定還有5個。

啓信寶數據顯示,上海雨鴻共涉及30條法律訴訟、11條限制消費、11次失信被執行人,均是在比亞迪“廣告門”之後產生。其中,進入終本案件有7個,皆在2021年出現,執行標的總金額約3042.85萬元,全部未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廣告門”牽連的公司不止上海雨鴻一家。據悉,有30多家廣告商因被拖欠資金而陷入困境,且多家廣告商瀕臨破產。此前,上海速肯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速肯)因未支付廣東衛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30萬元廣告資源費及違約金,已被列爲失信公司與限制高消費企業;上海霜陽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多次陷入借貸糾紛,現被法院列爲限制高消費企業。

事件發生後,比亞迪被包括上海雨鴻、上海千乘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千乘文化)、上海速肯廣告等多家廣告公司以服務合同糾紛爲由告上法庭。不過。上海雨鴻及上海速肯均已撤訴。

“從比亞迪角度來講,李娟並沒有獲得比亞迪任何合法授權,所有的服務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廣告新聞上來看,事後所有的服務合同也均未得到比亞迪的效力追認,服務合同對比亞迪不產生法律約束力。比亞迪若對服務合同進行追認的話,服務合同是有效的。”5月15日,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對記者表示,廣告供應商即使請求法院確認服務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於比亞迪與多家廣告商將如何解決上述欠款問題,記者向比亞迪官方進行求證,截至發稿,對方未給出回覆。

“墊資”潛規則亟待規範

事實上,在該事件中,比亞迪及廣告供應商們皆聲稱自己是受害者。不過,也有觀點提出,比亞迪“廣告門”事件發生的三年時間內,30多家廣告供應商廣告推廣動靜如此大,比亞迪不可能不知情。

對於這一情況,相關法律人士提出“不當得利”的法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關於不當得利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受害方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那麼,受益方應當向利益受害方返還利益。”上述不願透露姓名的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

“這些廣告公司確實是墊付資金給比亞迪做了相關廣告,比亞迪在其中也獲得了相關利益,這個行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就稱之爲‘不當得利’。”廖建勳認爲,“基於公平原則,比亞迪有必要向這些廣告公司進行適當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在“廣告門”發酵後,比亞迪曾對外發布過四次聲明,其中包含願意與相關公司保持積極溝通,對於相關事實和金額的核查認定,與相關公司共同商討合理的解決方案。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有業內人士表示,希望比亞迪“廣告門”事件能成爲改變行業“墊資”潛規則的節點事件。

上述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認爲,墊資是一種常見的商業行爲,處於廣告、施工建築行業的灰色地帶,很多發佈方和承包方都知道這個規則。爲了拿下競標業務,一般都是承包方來墊資,等方案完成後纔拿到付款。

對此,廖建勳認爲,墊資是由於廣告業無序競爭導致的。“現在廣告行業競爭非常激烈,供需關係是一種不平衡狀態。”廖建勳表示,有些廣告公司爲獲得相關業務,不惜低價去競爭,甚至墊資來獲得,導致墊資成爲廣告業的一個潛規則,嚴重損害了廣告從業公司的相關利益,成爲一種行業亂象。

值得注意的是,爲解決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突出問題,國務院對外發布了《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從三個方面作了規範:要規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規範支付行爲,防範賬款拖欠;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廖建勳建議:“爲避免因墊資導致自身現金流斷裂,廣告企業應在簽訂合同前,對對方公司的資信狀況、支付能力或代理人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做好盡職調查,避免上當受騙,導致企業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