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大法官認監察院無聲請權而不受理

▲不當黨產條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監察院依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行使調查權,認爲法律違憲之虞,去年3月間向司法院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並於7月間借用憲法法庭,聽取雙方專家意見全案於5日做出決定,大法官認爲監察院並無本案請權,因此決議不受理。

本案因立法院2016年7月25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監察院接獲民衆陳情後,調查認爲該條例有違憲疑義,因此聲請釋憲。而大法官也決定聽取雙方意見,當時監察院認爲,監察院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中央機關」,有聲請釋憲權;另外監察院必須要先進行案件的「調查」,才能知道監察院到底要採取「糾正」、「彈劾 」、「糾舉」的憲法權力,況且受理本案,有助於我國五權憲法分立之精神,大法官應該要受理本案。

至於反對方行政院則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出席,他主張,大法官若欲以該款規定受理案件,必須針對具體個案,在「執行憲法賦予職權」時,有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之虞,大法官才能受理本案。故本案乃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調查權並非憲法明定之監察權內容」,大法官不應該受理。

而當時出席的6位學者中,正反意見參半,反對受理的學者認爲,應該嚴格解釋本款規定,大法官不應該受理本案;另外贊成受理的學者認爲,本款規定有解釋空間,大法官應該採取較寬鬆的認定,受理本案。

全案於5日做出決定,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大法官認爲,憲法並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故監察院並非適格聲請人。另外大法官也認爲,監察院舉出的不當黨產條例違憲部分,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聲請要件,所以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