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主任網路誘騙少女拍裸照 二審加重改判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曾因妨害性自主案被判緩刑、兒少性交易案獲緩起訴的李姓男子,2013年到2015年間,以一人分飾多角手法,佯稱提供內衣模特兒工作爲餌,誘騙5名少女提供自拍照,再恐嚇散佈不雅照威脅她們拍裸照、甚至性侵,一審判刑25年,二審加重改判27年。可上訴。

李男誘騙少女拍裸照後,再分別佯裝「同校學姐」及該學姐之「老闆」,恫稱握有裸照要少女到指定房間當面脫衣道歉,才願意刪除裸照,少女心生畏懼前往旅館與李男相見,李企圖性侵但少女因有其他親友同行,他才未得逞,但有其他受害少女被性得逞。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將李男依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等罪判刑25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認定犯罪事實及罪數,考量李男犯後未見絲毫悔意,毫無愧心,改判刑27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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