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對岸土地屬公有制 有糾紛要先經行政部門調查

▲兩岸的土地制度不一樣,大陸的土地屬公有制,依照城市農村的土地而有不同的規範,土地交易權則僅止於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圖/視覺中國CFP)

臺商或是臺胞在大陸發生了土地權屬糾紛,也就是土地確權糾紛,主要依據中國大陸的《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來處理。

大陸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和臺灣不同,千萬不可用臺灣的傳統想法去大陸運用。大陸的土地所有權有以下特徵:1.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代表法律明確規定;2.土地所有權的取得、變更與喪失依法律規定,不得約定;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由此可知大陸的土地屬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制,依照城市及農村的土地而有不同的規範,土地交易權則僅止於土地使用權的交易。

以下分享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三個判決案例觀點

未先經政府調查處理的土地權爭議,法院無權直接通過判決來確認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案例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授予縣級人民政府行使,而未授予審判機關。因此,法院的司法權不能代替行政權,法院不能直接通過判決來確定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9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土地權屬爭議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先由政府處理,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要旨: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應當先由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當事人都持有爭議土地的權屬證書,但涉案土地權屬證書的頒發部門不同,且無法肯定該權屬證書真實有效性的情況下,如政府已對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調處申請依法立案調查,應當先由政府進行處理。另一方當事人此時以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行爲違法,侵犯其合法權益爲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土地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調查處理結果必須交由人民政府做出最後決定

案例要旨: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可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並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所屬人民政府批准後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佈處理決定。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權是法律賦予人民政府的職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以自己的名義對土地權屬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的,屬行政主體不適格。

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4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5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大陸的土地權屬爭議主要的處理途徑如下: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協商→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當事人申請,亦可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程序不能跳過人民政府的調查處理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也是因爲大陸的土地所有權,如前述分成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管理單位不同、內容不同,若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先行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時勢必也需要回頭要求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方能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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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務長,2018行政院陸委會臺商張老師民代服務處兩岸法律服務顧問,兩岸法律風險管理顧問,民間企業兩岸法律服務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