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出臺企業改制重組印花稅新政,有何亮點?

爲了支持企業改制重組,中國推出新的印花稅優惠政策。

9月4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開《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明確了對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後,在營業賬簿印花稅、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方面的免稅優惠政策,旨在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事實上早在2003年財稅部門就出臺了相關印花稅優惠政策,但印花稅的支持範圍偏窄,僅對企業改制、合併和分立等少數情形給予了支持。因此上述《公告》在此前老政策上有了新突破。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爲稅司有關負責人就上述《公告》答記者問時稱,《公告》擴大稅收政策適用範圍。將原來支持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政策的適用範圍,適當擴大至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與其他稅收形成合力,加大對改制重組的政策支持力度。

《公告》明確,在營業賬簿印花稅政策方面,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啓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爲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徵印花稅。

應稅合同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後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公告》在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政策方面,明確對因企業改制、合併、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一位熟悉企業併購重組稅務專家告訴第一財經,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是一項新舉措。以前實踐中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無償劃轉是否免徵印花稅,地方理解不一樣,有的地方是有合理理由可以免徵,有的是覈定徵收印花稅。此次明確了這一情形免徵印花稅,對相關企業是一大利好。

另外,《公告》還明確了政策適用範圍。比如企業改制中,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

上述稅務專家告訴記者,與2003年印花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公告》一大亮點是取消了適用政策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改制的企業”這一限制。因爲此前這一條限制,使得享受相關印花稅優惠政策僅限於國企,對民企沒辦法適用。而《公告》現在取消這一限制,實際上擴大了印花稅優惠政策適用範圍。

上述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此次完善印花稅優惠政策一大考慮,是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均可按規定享受印花稅支持政策,體現政策公平和統一,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同時,取消不必要限制條件,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該負責人還表示,《公告》區分企業改制,企業合併、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事業單位改制等具體情形,明確了營業賬簿、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印花稅稅目政策和適用條件,提高稅收政策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而爲了讓相關企業能夠充分享受上述印花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爲便於納稅人享受印花稅支持政策,各地稅務機關將結合本地實際,在對納稅人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培訓輔導的同時,還將創新運用宣傳方式方法,編制政策解讀和適用指南,通過網站、微信公衆號、視頻號等多種方式開展宣傳,切實提高政策知曉度和落實的精準性。

除了印花稅優惠政策外,去年財政部 稅務總局還更新了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以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