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違停拖吊後被盜領 新北交通局判賠10萬上訴逆轉勝

車輛拖吊示意圖。(與新聞內容無關/資料照片)

新北市交通局因拖吊王姓女子車輛後被「陌生男」盜領車輛判賠十萬元,案經上訴後新北院認爲拖吊場已盡注意義務,男子熟知車籍資料又持假身份證,難認有疏失,改判免賠確定。(資料照)

王姓女子車輛2021年因違停被拖吊送到拖吊場,卻來了一個熟悉車籍資料、自稱男子「陳武貂」的人將車盜領至今找不回,新北地方法院原判管轄單位新北市交通局賠償10萬元,交通局上訴後,新北院認爲拖吊場已盡注意義務,男子熟知車籍資料又持假身份證,難認有疏失,改判免賠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王女2021年5月1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建國一路因違規停車,被交通局委託的誼通拖吊業者拖到拖吊場,執勤員警發現該車輛還懸掛他車號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舉發並查扣。

未料一名自稱「陳武貂」的人稱他是王女朋友代辦領車手續,只提出身分證,並未提供車輛行照、王女身分證或授權書,拖吊場人員要求「陳武貂」填寫資料才能領車,「陳武貂」卻寫出正確車號、車主姓名與地址,最後繳交移置費、保管費後離場,王女發現車子被盜領,至今找不回,要求新北交通局賠償20萬元。

簡易庭認爲,雖然「陳武貂」填寫正確資料,足以證明來源可信,但領車規定就領車人應備妥文件規定「屬於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屬於車主權利明文件」須同時具備,認爲拖吊場違反領車規定,依據鑑定車輛價格爲10萬,判交通局賠償10萬元。

交通局不服上訴,新北院認爲,「陳武貂」在沒有車牌的情況下,不僅認得出王女車輛,還持鑰匙將車開走,由此可認定「陳武貂」與車輛管理、使用有十分密切關係,更難以認定拖吊場或交通局有疏失,改判交通局免賠,不得上訴,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