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三接許可案 最高行發回更審
臺灣中油公司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被當地不少居民反對,向內政部提出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的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未查清楚內政部在中油尚未訂定保育計劃前,就認定可「有效」避免或減輕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判決理由不備,本月十四日廢棄、發回更審。
中油於二○一七年三月二日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劃,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三接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內政部於兩週後、十六日覈准。當地居民葉斯桂等人以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但一審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工程如發生漏油、漏氣及大火,葉斯桂等人的住處都在工程可能泄漏源處半徑五至八公里的管制區範圍內,對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有影響;中油提出說明書目錄,在第七章列「海岸管理法」第廿六條第一項各款辦理情形,卻無該章內文,對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措施及如何具體彌補生態環境損失,難以判斷。
依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審議結果,以藻礁是否畫設爲保護區尚未有具體共識及政策,請中油後續依相關環境影響評估結果辦理,但環境影響評估法主管機關對該法相關事項所作審查結論,爲何能取代內政部對申請案是否符合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的有效措施,應自負的審查職責,未見內政部說明。
法院認定,審議結果似乎認爲說明書對於藻礁生態環境衝擊的因應不足,若是如此,內政部如何能在中油還沒訂定保育計劃前,就認爲申請案已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有效」的避免或減輕措施,疑點未查。這些疑點攸關原處分是否適法,最高行認爲北高行沒有查明,判決理由不備,因此發回。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昨迴應,尚未收到此案判決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再予研議,以確定後續處理方式。中油表示,二審發回一審要求另爲適法之裁判,不影響三接工程的進行,會持續進行,力拚二○二五年六月前完工,供氣給臺電大潭電廠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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