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紐籍機師隱匿疫調有刑事責任 衛福部需積極告發

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

據報載,我國時隔二五三天出現本土新冠病毒確診案例。這起「打破紀錄」的案例使全國再次提升疫情管控,也引發社會對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數月以來檢疫裁罰的討論。

紐籍機師隱匿疫調 衛福部有告發責任

廿四日筆者聯合報民意論壇讀到一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胡執行官投書,認爲指揮中心僅對紐籍機師(此次本土案例之感染源)依《傳染病防治法》課以三十萬罰鍰顯有怠惰;該機師刻意隱匿疫調,致檢疫單位險未匡列本土案例,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在行政罰鍰之外爲其嚴重違紀行爲負二十萬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筆者認同胡執行官所言,也欣賞其敢言、積極敦促政府的態度!既然其行爲符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刑事責任要件,衛福部貴爲《特別條例》主管機關專責防疫,即有積極向地檢署告發的責任。

▲ 律師指出,紐籍機師隱匿疫調,構成刑事責任。(示意圖/記者李毓康攝,圖中非當事人)

諸多裁罰決定 人民無所適從

回顧今年四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佈成立「法制組」專責防疫法律的把關,筆者即撰文期盼法制組能爲防疫治理注入法治觀念,檢討前期備受爭議的諸多決策(限制醫師人員出境陸配小明入境,撤銷英籍旅客補償金等),審慎統合行使其強大行政權能,可惜數月來仍時見爭議。

近期諸多違反檢疫規定的裁罰決定,即招致人民不信任和無所適從,凸顯指揮中心捉襟見肘的法治窘境。在抽象文字與法律效果的權宜法規下,各項裁罰數額上下限動輒差距數十、百萬,但具體裁罰基準卻未盡合理

一名菲律賓籍移工即因檢疫期間踏出旅館房門八秒遭高雄市衛生局開罰十萬元。令人灰心的是,高市衛生局竟僅以相關裁罰基準「兩小時內一律開罰十萬元」迴應各方裁罰過苛的質疑。

該行爲果真符合基準所稱「擅離指定地點或其他具感染他人風險之行爲」而需擔負「八秒十萬」重罰?能否試以「有感染他人風險之程度」從嚴解釋「擅離指定地點」,由市府法規會建議衛生局從寬認定?其實往往繫念行政官們的一念之間,更有智慧的藉每一行政決定積極實踐「行政爲民」的法治精神。

▲ 移工入住檢疫旅館期間深夜到走廊泡泡麪遭裁罰,律師認爲,具體裁罰基準未盡合理。(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大官小官都可能是「政府律師」

胡執行官身爲行政執行署執行官,理當只需在意行政裁罰的發動及執行,但他不甘於做「中規中矩」的行政官,全方位的督促衛福機關與檢察單位積極追訴刑事犯罪、落實法治,正是一名優良「政府律師」的範例

筆者深信「政府律師」從不必侷限於一個真正的職位,當每一位公務員都心存人民利益、「唯法是問」,時刻檢討經手的每一決定、反思每一個「理所當然」的規範,則大官小官都可能是政府律師;而在國家治理的規矩方圓間,行政機關也將有望在人民的第一線成爲推進「法制」到「法治」的領頭羊

熱門點閱》

►  新加坡也有機師趴趴走 他們如何堵住防疫破口?(黃韻如、鄭如韻賴育宏

►  徐巧芯染疫機師足跡恐違法?律師:最重罰45萬、5年徒刑

►  機組員不需要道歉!華航747機隊教官:我們組員沒有一個染疫

►  跨年晚會不取消 醫師:嚴重錯誤!潛在感染者參加 後果不堪設想

●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聯合報》,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