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買官洗錢案判免訴 北檢提2理由上訴

前總統陳水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因身體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一拖多年,臺北地院合議庭日前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陳水扁免訴。可上訴。臺北地檢署今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

洗錢案判免訴後,陳水扁還有侵佔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並世華、教唆僞證3案未審結;這3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裁定停審。

中華開發金控轉投資百分百持股的大華證券及轉投資的臺北101是民營公司,陳敏薰因掌控股權低,一方面徵求委託書,一方面想以金錢換取陳水扁、扁妻吳淑珍給的奧援,取得一定職位。

檢方起訴,中華開發金控前董事長劉泰英因涉案具保所需,曾向陳敏薰父親陳重義借錢,劉泰英2004年3月指示秘書李方尹將投資基金贖回,匯入兒子劉昭毅帳戶,2004年4月1日自帳戶提款3000萬元將支票交給陳敏薰。

陳敏薰慮及續任中華開發金控董事長機會渺茫,於取得支票後,交給特助林睿紘由借用的陳欽文帳戶提示,自陳欽文帳戶提領金額各1000萬元的3張支票,再由林睿紘交還陳敏薰。

陳敏薰後來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想爭取特定職位,2004年4月1日至6日指示秘書張雅雯將1000萬元支票送至官邸交給吳淑珍,陳水扁即安排陳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臺北101董事,再選爲董事長。

陳水扁2004年1月收受龍潭購地案賄款與吳淑珍共犯洗錢罪,且預見吳淑珍在2004年4月6日將1000萬元支票請友人提示存入胞兄吳景茂帳戶,於2006年1月25日將錢轉爲6筆、1740萬元的定存,卻配合隱匿重大犯罪所得犯洗錢罪。

合議庭調查,洗錢案2011年1月13日由前特偵組開始偵查,再發交臺北地檢署2015年1月19日起訴,2015年1月26日系屬臺北地院。

因此,從前特偵組開始偵查到臺北地檢署起訴,偵查期間行使追訴權計4年7日,洗錢案系屬臺北地院至裁定停審,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計3月18日。

合議庭認爲,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爲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3月18日共16年9月25日,因此,陳水扁洗錢罪的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扁免訴。

北檢指出,陳水扁免訴判決一案,今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