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性虐少女還逼拍裸照 已婚男賠20萬「足以同情」獲減刑
▲小鈴遭朱男威脅進行性虐式性交。(示意圖/123RF,與本案無關,下同)
已婚的朱姓男子2018年10月間透過網路論壇認識少女小鈴(化名),相約以5000元爲代價進行性交易,他卻在進入旅館房間之後持刀威脅女方配合,甚至用束帶反綁雙手,進行性虐待。朱男挨告後賠償20萬元,獲得小鈴母親同意不再追究,最後被臺中地院法官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分別判處4年2月、3月有期徒刑,僅後者可易科罰金9萬元。
判決書中提到,朱男與小鈴約好之後,便開車前往臺南市某超商載人,接着兩人一同前往某旅館進行性交易;進入房間之後小鈴先走進洗手間,沒想到下一秒卻遭朱男用一把黑色長刀威脅,必須配合進行性虐式性交(俗稱SM),因爲擔心拒絕會遭到殺害,不得不應允並在喝斥聲中自行脫下衣物,雙手也被用白色束帶反綁,造成手臂瘀傷。
▲朱男事後賠償20萬元,獲得小鈴母親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不料,朱男得手後仍不罷休,在未經小鈴同意之下以手機拍攝裸照及性愛影片,爲了防止對方報警,他還要求輸入手機密碼,奪取女方的臉書個人帳號、聯絡人資料,接着拍攝健保卡留存,並揚言「如果妳報警或日後不依指示見面,我就將拍攝的照片及影片流傳出去」。小鈴心生畏懼,根本不敢反抗,返家之後仍乖乖聽話,提供友人的銀行帳戶接收朱男轉帳的5000元費用。
但事情終究是紙包不住火,朱男挨告後與小鈴的母親達成調解,隨即賠償20萬元,獲得對方同意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小鈴經過這次的事件,身心嚴重受創,患有憂鬱症、疑似創傷症候羣;判決書中卻提及朱男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處以法定最低刑度7年,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最後酌減判處4年2月,另外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3月有期徒刑,這部分可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