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未成年人黃謠信息 平臺被法院判決擔責
視覺中國供圖
一條包含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的視頻,在社交軟件中廣泛傳播,其中還包括一名未成年女性的姓名、頭像和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這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網絡欺凌案件中,受害女生的遭遇,她將傳播侵權信息的網絡平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日前審結該案,判決認定平臺對涉及隱私、涉性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信息審查,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未及時處理侵權信息應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女生被造黃謠欺凌,起訴網絡平臺
案情顯示,女生甲某爲未成年人,與同學乙某在學校學習期間因瑣事產生矛盾。乙某委託另外一名同學丙某通過被告某科技公司運營的某社交軟件製作了一段視頻,該視頻包含甲某的肖像、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幷包含造黃謠、招嫖廣告等內容,該視頻在該社交軟件中傳播迅速,一天內瀏覽量即超過3萬次。
甲某發現乙某在朋友圈發佈該視頻後報警,涉案視頻在他人投訴後下架。因乙某和丙某均爲未成年人,經甲某及其監護人同意,公安機關未作出行政或刑事案件處理。
原告甲某認爲,被告某科技公司作爲涉案軟件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連帶責任,將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被告某科技公司則辯稱,涉案視頻由網絡用戶製作上傳,其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平臺被認定未採取必要措施,被判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爲,法律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涉案視頻指向未成年人,在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時,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網絡服務提供者服務性質和對信息作出的處理情況、涉案信息侵權類型及明顯程度、瀏覽量及影響範圍、應當具備管理信息的能力和採取預防合理措施的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判。
本案中,涉案視頻中帶有甲某面部清晰近照,從面貌特徵上可推知信息主體爲未成年人的可能性較高,視頻使用了極端惡俗、下流的語言針對女性未成年人進行了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此外,視頻還披露了甲某的真實姓名、微信號等個人信息,附加極度詆譭人格,甚至可能被誤以爲是“招嫖”的語言。涉案信息不僅可能引發人肉搜索和侵擾私人生活安寧、侵犯隱私的風險,還明顯爲涉黃謠言,嚴重侵害女性未成年人社會榮譽,其侵權內容顯而易見、易於判斷。
此外,涉案視頻從發佈到刪除僅一天時間,即已產生了超過3萬次的瀏覽量,引發了相對較高的網絡關注和社會影響程度。此種短時間飆升的情形,應更易於觸發技術監測和響應或人工審查,進而提升網絡服務提供者知曉涉案信息的可能性。由於未成年人易受侵害、網絡傳播的瞬時性和廣泛性、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即難以彌補,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涉案信息進行了處理。
法院認爲,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下,應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本案中,甲某選擇向軟件運營者主張全部的賠償責任,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甲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
宣判後,法官進行了判後釋明和普法指引,向被告某科技公司釋明瞭法律法規關於平臺責任的規定,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特殊要求,鼓勵被告及時主動履行生效判決,並提示被告在其今後的經營過程中,切實提升技術措施和管理水平,盡到未成年人保護的社會責任。
該案目前正在上訴期,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網絡平臺應對未成年人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判三庭負責人、本案承辦法官顏君表示,隨着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未成年人觸網的普及,未成年人網絡欺凌問題逐步受到社會關注。由於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加之網絡傳播存在瞬時性和廣泛性,人格權一旦遭到侵害即難以彌補,更應強化網絡環境對於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欺凌的預防和處置具有信息技術優勢,應採取有效的技術和人工保障措施,切實提高未成年人保護水平。
在顏君看來,本案判決明確,網絡平臺除承擔“通知—刪除”的事後處置義務外,還需盡到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事前義務和“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爲情況下的事中處置義務。特別是針對涉及隱私、涉性謠言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權益的違法信息,網絡平臺應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主動及時進行監測和處置,給予未成年人更爲靠前一步的保護。
“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網絡保護專章以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專門就預防和懲治網絡欺凌行爲作出規定,並規定了網絡平臺相應的未成年人保護義務,要求網絡平臺建立健全網絡欺凌行爲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顏君呼籲,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各方主體均應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社會責任,預防和阻止涉未成年人違法信息的傳播,共同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爲青少年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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