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多次打賞主播,法院判監護人有過錯

近年來,隨着未成年人充值打賞事件增多,遊戲、短視頻等未成年人使用較爲活躍的平臺紛紛開通了未成年人退款渠道。那麼,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賞”爲由向平臺申請退款便可以挽回損失嗎?事實並非如此。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未成年人二次打賞主播案件,10歲男孩小州(化名)的媽媽希望追回孩子打賞主播的14萬元,未獲法院全額支持。

【案情回顧】

年僅10歲的小州趁母親睡着,拿起母親的手機在某短視頻平臺登錄母親的賬號看起了直播。光看直播還不過癮,小州還根據其此前偷偷記下的母親支付寶密碼,在該平臺充值了近2萬元給主播們“刷禮物”。

幾天後,小州的媽媽發現了他的打賞行爲,便在該平臺的“未成年人誤充值退款”通道申請了退款。退款過程中,平臺方多次提示“若發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賞行爲,則該行爲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擔”。

一個多月後,小州再次用母親的賬號在同一個平臺看起了直播,兩週內充值、打賞了數百次,金額累計14萬餘元。

小州的媽媽發現後,再次向平臺方以未成年人打賞爲由申請退款,但這次卻被平臺以“不支持二次退款”爲由予以拒絕。爲追回14萬元打賞款,小州的媽媽便以小州的名義將平臺的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其歸還通過自己賬號充值、打賞的14萬餘元及資金佔用利息,並賠償其律師費。

【庭審過程】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用於打賞主播的賬號爲小州媽媽實名註冊的賬號,在該賬號二次打賞期間,打賞的主播包括美女主播、追劇主播、遊戲主播等多種類型,且在此期間涉案賬號發佈了多條成年女性自拍視頻並多次異地登錄,雖不能排除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的情況,但也的確存在多人混用同一賬號的情形,對於頻繁的賬戶消費,監護人理應有所發現。

一審法院認爲,作爲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如此大額支出不知情,亦沒有對賬戶消費進行限制性設置,存在較大過錯。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及損失情況,一審法院酌定平臺退還小州媽媽已消費的充值款及利息2萬餘元,並賠償律師費。小州媽媽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存在過錯。

【審判結果】

北京四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具體到未成年人直播打賞行爲,當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認打賞行爲時,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爲應該無效,平臺基於這種無效打賞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當未成年人與家長混同使用同一網絡賬號,且打賞的直播內容不具有明顯的低齡化特徵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時,很難界定每一筆款項的真實打賞人究竟是誰,法院一般只能酌定平臺應當返還的金額。

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技術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固然重要,但也不應過度強調平臺的退款義務而弱化了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監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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