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公安公佈三起房屋出租典型案例

晨報訊(半島晨報、39度視頻首席記者黃鳳桐) 作爲房東出租個人房屋或作爲房屋租賃中介開展業務時,需要履行哪些出租房屋的法律責任?如果不及時履行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4月25日,大連公安公佈了三起房東及中介不履行法律責任的典型案例。 案例① 4月17日,旅順口公安分局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某房屋中介將一房屋出租後,未到公安機關報備。公安機關依法對該房屋中介處以罰款五千元的處罰。 案例② 4月19日,中山公安分局東港派出所在轄區開展出租房屋檢查時,發現房主姜某在房屋出租期間,未到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公安機關依法對姜某責令限期整改。 案例③ 4月19日,旅順口公安分局在一起刑事案件偵查工作中發現,一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租住了轄區一房屋。經查,該犯罪嫌疑人在承租該房屋期間,房主董某未到公安機關報備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機關依法對董某處以罰款二百元的處罰。 警方提醒,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在對居住房屋進行租賃時,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自租賃合同訂立之日起七日內,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邊防)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並辦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備案。如居住房屋出租人是委託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出租的居住房屋,房屋中介機構在出租居住房屋時應按照《大連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規定》登記相關信息,並辦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備案。■相關鏈接不履行出租房屋的法律責任將面臨哪些處罰? 根據相關規定,出租人不按規定與公安(邊防)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房屋租賃信息錄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統;不具備錄入條件的,應當每週將房屋租賃信息報公安(邊防)派出所備案。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上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