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食品安全!海南公佈8起典型案例

11月25日,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今年以來,海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查辦“鐵拳”行動的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羣衆飲食健康安全,查處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現將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五批)公佈如下:

一、海口宏星網吧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4年3月26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執法人員根據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檢察建議書》要求,對海口宏星網吧進行檢查,發現經營場所內牆壁上懸掛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已過期。經查,當事人2024年3月6日之前銷售易包裝飲料,2024年3月6日之後開始銷售自制飲品,從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6日,銷售自制飲品的貨值金額爲2782元,違法所得爲2782元。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美蘭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782元、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陵水陳某某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案

2024年3月26日,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檢察機關的《檢察意見書》,對依法不起訴的陳某某經營未經檢驗檢疫肉類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當事人通過微信從海南聖盛食品貿易有限公司分18次購進155件未經檢驗檢疫的凍肉,每件凍肉在進貨單價的基礎上加價10元銷售,銷售數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貨處理,涉案貨值金額爲5.475萬元,違法所得爲1470元。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凍肉對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報關單》等證明文件,也未建立進貨臺賬記錄。

當事人經營未經檢驗檢疫凍肉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未能提供涉案凍肉對應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報關單》等證明文件、未建立進貨臺賬記錄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陵水黎族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70元、罰款54.7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三亞客家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4年7月5日,三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對三亞客家福商貿有限公司經營的楊梅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楊梅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糖精鈉(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24年8月13日,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稱不合格楊梅是2024年7月4日從海口瓊山王沐水果批發店處購進,經向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海口瓊山王沐水果批發店否認上述涉案楊梅是其供貨。經查,本案貨值金額爲352.8元,違法所得爲352.8元。

當事人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楊梅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三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2.8元、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文昌旺豪耀齡商貿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4年7月18日,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文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線索,到文昌旺豪耀齡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調查覈實,在當事人糕點銷售區域的櫃子發現2盒AXE®食品用洗滌劑(生產許可證編號:粵XK16-114-00532;執行標準:GB/T9985、GB14930.1)及2.282千克核桃酥。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7月5日使用上述AXE®食品用洗滌劑製作核桃酥,共有2.282千克核桃酥成品待售,銷售價格爲37.6元/千克。

當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文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2.282千克核桃酥及2盒AXE®食品用洗滌劑、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海南廣晟達蜂業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蜂蜜案

2023年8月10日,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稱海南廣晟達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棗花蜂蜜(生產日期:2022年11月1日)和野菊花蜂蜜(生產日期:2022年10月7日)的嗜滲酵母項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蜂蜜》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經查,本案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爲1316元,違法所得爲1127元。

當事人生產嗜滲酵母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蜂蜜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27元、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瓊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籤不符合規定的植物蛋白飲料案

2024年6月25日和7月5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線索稱,瓊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爲華南執着(廣東)市場營銷有限公司代工生產的3批次執着椰汁(植物蛋白飲料)(生產日期:2024-01-01,規格型號:1.25Kg/瓶;生產日期:2024-03-03,規格型號:500g/瓶;生產日期:2024-04-07,規格型號:245ml/罐)經抽樣檢驗,蛋白質項目不符合QB/T2300-2006《植物蛋白飲料椰子汁及復原椰子汁》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24年7月9日,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3批次執着椰汁(植物蛋白飲料)標籤營養成分表中標示蛋白質含量爲0.6g/100ml,蛋白質項目實測值分別爲0.13g/100g、0.15g/100g、0.17g/100g,均不符合標籤標示的執行標準Q/HFSP001S-2022《植物蛋白飲料椰子汁》(蛋白質項目的標準指標≥0.5g/100g)要求。當事人爲華南執着(廣東)市場營銷有限公司代工生產上述3批次不合格的椰汁共183件,代工總費用爲883.1元,違法所得爲883.1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與標籤內容不符的植物蛋白飲料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瓊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83.1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七、五指山通什佳旺財日用品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五指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五指山通什佳旺財日用品超市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的貨架上擺放着已超過保質期的4瓶香辣豆瓣醬(生產日期:2022年5月1日,保質期:12個月)、3瓶廚邦海鮮醬(生產日期:2021年11月12日、2022年2月9日,保質期:24個月)和2瓶豆多多郫縣豆瓣(生產日期:2023年2月2日,保質期:12個月)。2024年3月10日,五指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本案貨值金額爲45元,違法所得爲5元。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結合涉案財物和違法所得較少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五指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4瓶香辣豆瓣醬、3瓶廚邦海鮮醬和2瓶豆多多郫縣豆瓣,沒收違法所得5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臨高臨城湘王府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炸花生案

2024年4月22日,臨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臨高臨城湘王府湘菜店經營的炸花生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炸花生的黃麴黴毒素B1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2024年5月31日,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本案貨值金額爲144元,違法所得爲144元。

當事人經營黃麴黴毒素B1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炸花生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臨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4元、罰款0.7萬元的行政處罰。(來源: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