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德州通報3起典型案例
爲切實保障在校師生校園食品安全,着力解決中小學食品安全突出問題,7月12日,德州市市場監管局公佈第二批中小學校園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典型案例。
1、臨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臨邑縣某中學食堂未按要求落實“三防”設施案
2024年6月19日,臨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臨邑縣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學校食堂未按要求做好“三防”設施。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臨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完成整改,並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本案的查處進一步規範了學校食堂的經營行爲,有效督促學校食堂進一步加強主體責任意識,配齊、配全“三防”設施,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環節,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2、禹城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德州某學院食堂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1日,禹城市市場監管局對德州某學院食堂採購的食品甜椒進行監督抽檢,經山東安譜檢測科技有限公司檢驗,毒死蜱、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該局執法人員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案當事人如實說明了進貨來源,建立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能夠提供供貨者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承諾達標合格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爲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要求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食品安全。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案的查處提醒學校食堂在採購食品原材料時應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好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加工製作食品,保障師生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3、慶雲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慶雲縣某中學食堂未按規定留樣案
2024年6月21日,慶雲縣市場監管局對慶雲縣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校食堂發現當事人留樣櫃內溫度爲10攝氏度。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執法人員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要求學校立即整改,給予警告。
典型意義:《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冷藏環境溫度的範圍應爲0℃-8℃。本案的查辦進一步督促學校強化食品安全責任意識,提高學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規範食品留樣,爲食品安全責任界定提供的證據。
(德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