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最高法院擬禁止以彩禮爲名 藉婚姻索取財物

大陸最高法院擬禁止以彩禮爲名 藉婚姻索取財物 但已給了離婚後原則不退。(澎湃新聞)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網站12日消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已於11日發佈,其中提出,禁止以彩禮爲名,藉婚姻索取財物。

大陸最高法稱,爲貫徹落實關於推進移風易俗和高額彩禮專項治理要求,妥善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完善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根據大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該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

爲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更好迴應民衆關切,透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請在提出意見建議時說明具體理由。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張靈若,郵編100745;電子郵件請發送至電子郵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2023年12月26日。

草案規定,禁止以彩禮爲名藉婚姻索取財物:「禁止藉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爲名藉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至於彩禮的界定,可以綜合雙方當地民間習俗、給付目的、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大小、給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認定彩禮範圍。但有三種情形不屬於彩禮:(一)婚約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婚約一方爲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不過,已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後,如果離婚,按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一般不支持返還。除非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法院還要視其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