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 入監服刑更審還判須賠公司22億餘

▲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股票上市公司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因挪用公款金援私人投資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虧損15億6千餘萬元,遭判刑8年定讞,已於2019年6月入監服刑投保中心代替投資人求償,高等法院1日的更一審判決林蔚山須賠償19億餘元,加上利息,最少須賠償22億餘元。

判決指出,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在1999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通達電子公司。但通達公司虧損不斷,林蔚山在2006年間指示大同集團的高層人員對通達公司融資,接着再合併通達公司,造成大同集團嚴重虧損。檢調單位偵辦後,認爲林蔚山的行爲對大同公司造成17億餘元的呆帳,故依《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對林蔚山、通達電子公司董事長周雲楠等人提起公訴。

一審將林蔚山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二審改將林蔚山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2019年5月間駁回上訴,林蔚山遭判刑8年定讞,並於隔月入監服刑。

此外,投保中心代替投資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大同公司起訴主張,林蔚山利用身兼大同、通達等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之職務私下安排旗下子公司買下通達公司50.36%股份,並持續借款、以債作股方式,挹注通達公司共計20億7,105萬 5,157元。大同公司在各次增資、溢價發行新股時,共計支出20億5,000餘萬元,致大同公司承擔直接及間接投資尚投公司之總損失至少17億餘元。經過計算後,大同公司請求林蔚山應給付19億692萬3,283元本息

一二審均判決林蔚山敗訴,必須賠償。案經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仍認定林蔚山確實違法侵害大同公司資產,初步估計造成大同公司損失高達21億餘元,已經遠超過大同公司請求的19億692萬3,283元,因此更一審法院全數判準,並要求自2012年12月起計算利息。總計大同公司至今可以獲賠22億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