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判囚8年定讞 還須賠19億多元

大同前董座林蔚山判囚8年定讞 還須賠19億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13億多元,前年最高法院將他判囚8年、併科罰金3億元、追徵犯罪所得13億餘元定讞;證券期貨交易保護中心對他提起民事訟訴,高院一審判林蔚山須賠償19億692萬3283元。可上訴。

林蔚山同時身爲大同、尚資、尚投公司的董事長兼大股東,掌握公司經營決策權,但他在2000年間以個人資金投資3,000多萬元擔任通達公司董事,並擔保通達向銀行貸款債務未料,通達虧損跳票,林蔚山爲免遭銀行追討,卻私自挪用大同集團資產。

林蔚山濫用董事長權限,自2005年起,先指示尚資公司融資通達,再由尚投公司併購通達,「左手賣給右手」,事後林蔚山改任通達董事長,讓尚投繼續爲通達還款,致尚資公司非法利益輸送給通達3億多元,並因此導致尚資的母公司大同公司損失13億多元。

民事賠償部分,高院更一審認定林男任職大同公司董事長期間,爲避免遭銀行追償其連帶債務,未利益迴避,違反公司內部控管、稽覈制度,濫用董事長職權使尚資公司、尚投公司挹注通達公司大量資金,終致大同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更一審認爲,林蔚山未忠實執行業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大同公司之損害,判決須賠償投保中心19億692萬3283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