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文化地標"要防止"形象工程"勞民傷財
近年來,各地規劃和建設越來越注重文化內涵,打造“文化地標”成爲不少地方的重點建設項目。倘若能夠深入研究論證,在做好保護的前提下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建設既符合地方發展實際又能展現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築設施,不僅有利於滿足羣衆文化需求、提升城市形象,還能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實現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經濟效益的統一,這無疑是一件好事。
然而,少數地方在規劃建設、文化發展等方面存在一些誤區,打着“傳承歷史”“弘揚文化”等招牌,大興土木,倉促上馬,“文化地標”變成了華而不實的“政績地標”。
這些工程,無一不是耗資巨大,可是到頭來,不是觸碰了政策紅線,就是羣衆不買賬。這不僅造成了資源浪費,沒能成爲城市的“亮麗風景線”,反而成了“爛攤子”,後續如何整改都是麻煩事兒。
城市建築,透着一座城市的文化和氣質。城市規劃、建設,必須充分尊重一座城市的發展實際、自然風貌、歷史文脈、羣衆意願。越是投資大、牽涉廣、關注度高的項目,越要慎重決策。像超大體量公共建築、重點地段建築和大型城市雕塑等,必須將其納入城市重要項目進行管理,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嚴格科學論證、民主決策、依法辦事。切莫在商業利益和政績衝動驅使下,做勞民傷財的事。
回過頭看,那些“形象工程”,恰恰大多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管包裝、宣傳得如何熱鬧甚至轟轟烈烈,都經不起深究。
任何一項工程,合法合規都是不能含糊的底線要求。嚴格執行制度,才能防微杜漸。
一方面,事前監督,讓制度硬起來。圍繞動議、規劃、審批、建設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真正發揮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序的作用,從源頭上防止政績工程、面子工程。對於不符合城市定位、規劃和設計要求或專家意見分歧較大、公示爭議較大的地標建築,不得批准設計方案。
另一方面,事後監督,讓問責嚴起來。對於罔顧法定程序、觸碰法律紅線的相關責任人,要嚴肅問責。同時,舉一反三,加強監管,發現苗頭問題及時干預、糾正,堅決杜絕濫建“文化地標”等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金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