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itte稅務專欄-中美貿易戰對移轉訂價之影響

隨着中美貿易戰時而劍拔弩張,時而休兵協商,加上美國期中選舉結果,導致美國關稅策略令人霧裡看花,可以確定的是,臺商企業已從本次貿易戰體悟到,相對於以往透過集中生產獲取規模經濟之思維,未來勢必考量分散生產基地,以免受貿易戰煙硝四起所苦。

過去企業於綜合考量勞動力成本、土地取得成本、產品運輸成本供應鏈羣聚效應租稅獎勵措施等各因素之下,執行生產集中策略,藉此提高生產效率效能,雖有部分企業爲因應客戶在地採購之要求而採取當地生產或建置物流倉庫之策略,惟追求規模化生產、享受規模經濟效益仍是市場主流。然近年來國際政經關係形勢詭譎多變,此次中美貿易戰徹底提醒企業注意全球佈局之必要性。

自中美貿易戰開打以來,已有許多先進撰文提醒企業於前進東協或中東歐等地區投資時應注意當地所得稅營業稅、關稅等各項稅務成本以及是否可運用租稅協定、自由貿易港區等租稅優惠以減輕租稅負擔,筆者在此即不再贅述,惟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分散生產基地之時,可能立即面臨移轉訂價的大挑戰

首先,轉移生產基地等相關流程再造有可能立即構成移轉訂價所規範之「企業重組情形故應注意是否有出走稅或企業重組之常規補償議題。此外,重組後可能面對集團關係企業間的交易增加,故企業亦須特別留心集團個別成員的功能執行、風險承擔與控管,以及資產使用(包含資金、有形及無形資產的投入),是否與其所獲得之利潤相稱,鑑於集團主檔及國別報告之提交義務資訊揭露程度,加上各國稅務機關有志一同朝向加強資訊交換之廣度深度的方向前進,筆者在此呼籲企業不可輕忽調整前、後以及調整當下,可能引發之各國稅局移轉訂價查覈風險。

以臺商企業擬在美國設立銷售據點或發貨倉爲例,非美國企業在美國境內自行銷售其在美國境外生產之貨物產生之所得,美國稅法過去採取部分歸屬於生產地部分歸屬於銷售地之原則,認定歸屬於銷售地部分系爲美國來源所得而需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自2018年起,新法令改爲採取完全依據生產地之原則,在同時滿足(1)貨物百分之百在美國境外生產,且(2)在美國境內自行銷售之前提要件下,針對在美國境內自行銷售所產生之所得,有可能得主張非爲美國來源所得,故無需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在美國設有銷售據點或物流倉庫之企業應把握機會立即檢視營運模式以及投資架構評估是否有此法令之適用。

面對詭譎多變之貿易戰爭,以及各國稅務機關對於跨國企業移轉訂價查覈的重視,臺商企業於進行供應鏈調整時,亦應同時關注移轉訂價風險的管理又值此經營環境相對艱困之時機,建議可諮詢稅務專家,或有當地國家法令變革之適用,對於管理稅務成本不失爲一大助力

(本文作者張宗銘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怡伶爲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