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爭設「動保警察」 學者:可循保七警或婦幼警模式
動保團體今舉行記者會,探討設置動保警察的可能性。(林縉明攝)
有鑑於毒殺、虐待動物事件頻傳,動保團體積極推動設置「動保警察」,長期研究「動保警察」設置的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吳宗憲建議,「動保警察」,設置可以循「保七模式」與「婦幼警察模式」辦理,建立專責警察制度,避免一般警察疲於奔命。
動保團體今在立法院舉行動物保護警察推動方向記者會,邀請專家學者提出意見,臺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表示,現行動物受虐或毒殺案,大多交由警察處理,但常遇到員警到場認爲屬於動保案件,移請農政單位協助處理,甚至後續沒有下文,因此有設置動保警察必要性。
對於設置動保警察方式,吳宗憲提出6種參考模式,包括移民署模式,讓農委會轄下設「農政警察」;警政署模式則是尤其他當爲調借到農委會;保七模式則是將保七總隊下第四至第九大隊的職權中,將動物虐待案件納入查緝偵辦;婦幼警察模式仿效各地方政府所設婦幼警察;荷蘭動物保護警察模式,由中央撥預算,由地方配置負責處理動保案件的動物警察;美國洛杉磯市動物保護警察模式,則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警政主導的動物保護警察小組。
吳宗憲說,其中保七模式、婦幼警察模式可行性較高,主要因爲保七模式改革動力在中央,優點是中央警政員額未滿編,尚有增加員額空間,但缺點是派駐在保七駐地的員警,地處偏遠,可能無法及時處理層出不窮地方動物虐待案件。
婦幼警察模式改革力在地方,地方基層警力能隨時支援地方動物保護業務,案件效率較佳,但地方員警已滿編,欲設置動保警察員額,需在地方警政人力中挪動,將遭警政內部反彈,不論採取哪種模式,都需要中央與地方分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