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培德工家老師「防颱爬高剪樹」墜落重傷被指自願?校方判賠833萬

基隆市培德工業家事高級中等學校林姓前學務主任兼體衛組長於民國110年時因煙火颱風來襲,修剪樹木由高3公尺的樹上跌落地面,造成永久性肢體神經半失能需長期復健。法官認爲,學校應負防止工作者在有墜落之虞的作業場所引起危害的義務,判決學校應賠償833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林師自103年8月起任職學校擔任體育老師,併兼辦行政職務,職稱爲學務主任兼體衛組長;110年7月爲因應煙花颱風來襲,林男和另名郭姓訓育組長修剪校園樹木,林男修剪工作時由高約2層樓、3公尺的樹上跌落地面,致顱骨骨折並顱內出血、廣泛性軸突損傷。

林姓老師主張,學校明知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卻怠於提供必要安全防護措施,以防止勞工發生墜落危險,致於修剪工作時墜地受傷,學校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應負賠償責任。依民法請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共1539萬餘元。

學校認爲,林姓老師自行協助處理校園樹木修剪時所發生,是其主動自願幫忙整理校園環境、從樹上墜落,非受學校之令而修剪樹木,學校無故意過失可言,不成立侵權行爲。

學校並說,林師爲「編制內」教師,投保公務人員保險,有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可參,並非勞基法等勞動法規適用對象。學校已給付醫療費用、薪資補償等;另因其不能再執行教職,且未符合退休條件,學校教評會通過依法應資遣原告,並報請教育部覈定於113年4月資遣生效,已盡一切可能方式給予最大的協助。

法官指出,學校機構面對即將來襲的颱風,應有避免人身傷害、財物毀損作爲的防颱措施,且當時修剪校園樹木之人非僅林男一人,事發當時爲暑假,防颱措施可認定爲其依職務而隨作業活動所衍生的附隨行爲,修剪校園樹木是受學校所委託誠屬可信。

法官認爲,林師所受的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學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酌相關證據後,認爲依法律相關規定、現場情形、過失程度等,應由學校負擔70%的過失責任,其餘30%的過失責任則由原告林男負擔。

法官指出,林師事發時爲學校教師,任職多年,因學校違反保護工作者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子法等相關規定,而有過失侵權行爲,造成傷害,因此肢體神經半失能,兩肢以上不全麻痹,有顯著運動障礙,步行困難,終身無工作能力,需復健治療。私立學校建校歷史悠久,對學校師生本負有保護義務,卻疏忽造成事故發生。

颱風來襲時,培德一名老師修剪樹木,卻墜落重傷,學校卻稱他自願,法官判決學校要賠833萬。記者遊明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