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臺南業務侵佔貨物還賭博!檢聲請撤銷緩刑 法官這理由打臉

臺南地方法院駁回臺南地檢署對張姓男子撤銷緩刑宣告的聲請。(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張姓男子先前擔任某肥料公司的業務,因侵佔公司價值150多萬元的貨物被判緩刑,期間又因參與網路賭博被處罰金1萬元;不料,臺南地檢署依法聲請撤銷緩刑時,臺南地方法院卻認爲,撤銷緩刑須符合3個要件,但張男仍有可能達成宣告緩刑希望的改過遷善效果,因此並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駁回檢方的聲請,可抗告。

檢方指出,張男先前因爲業務侵佔、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被臺南地院於2021年12月23日分別判刑1年10月、7月,均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的2022年3月,他又故意犯網路賭博罪,再被南院於今年8月22日處罰金1萬元確定,已構成《刑法》規定「可以撤銷緩刑宣告」的原因,因此依《刑事訴訟法》向南院聲請撤銷張男的緩刑宣告。

不過,法官卻認爲,緩刑制度的設計,是爲了鼓勵惡性比較輕微的犯罪行爲人, 以及偶發、首次犯罪的人們能改過遷善,迴歸社會的正途。受刑人經過法院宣告緩刑後,如果有具體事證認爲他並沒有因此改善行事作風,當然不適合再享有緩刑的優待。

也因此,刑法規定:「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法官強調,從條文中可以知道如果要撤銷受刑人的緩刑宣告必須符合3個要件,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二、足以認爲宣告緩刑不能達到原來預期(改過遷善)效果;三、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換言之,並不是受刑人只要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刑罰,就可以直接撤銷原來的緩刑宣告,完全不考慮另外2個要件。

法官表示,張男雖符合第一個要件,但前案他是利用爲公司送貨的機會侵佔公司貨品,後案則是以手機上網參與網路賭博,這兩案的類型完全不同,沒有辦法因張男犯後案認爲他符合第二要件,既然前案的緩刑對張男仍然可能達到原來預期的改過遷善效果,自然也不符第三要件,沒有達到應該撤銷緩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