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師法第11條的一些看法
醫師公會日前在各大報買下半版廣告主張『藥師法違憲,藥師得支援』,大法官釋字第711號是說『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爲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重點是主張藥師法要訂定『合理的例外規定』,行政院的版本依大法官的解釋已提案作合理的修正,反而立法委員蘇清泉所提版本,卻將釋憲擴大解讀爲藥師可支援其他藥局、醫療機構的工作,如今醫師公會又大買廣告企圖混淆視聽,真可謂司馬昭之心。
我國憲法第86條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務員同列,執業資格須經考選銓定,顯示專門職業人員各有其特殊性。再者,依大法官第682號解釋,專門職業有五項特性:技術性、公益性、理想性、不可替代性、高度自律性。其中的不可替代性就是必須親力爲之,執業須在地化而不可多設處所,方便民衆可以找到執業本人。
因此,藥師可說是人民健康權的制度性保障,藥師是必須親力而爲的工作要求,可說已足以支持執業限於一處的規定,如此規定個人覺得很難構成對藥師工作權的侵害。一旦解除此項規定,恐反損及人民健康權。
解釋理由書也談到了藥師一處執業幾點理由:第一,推行藥師專任的政策,第二,防止租借牌照營業的不法情事,第三,在實施醫藥分業制度後,藥師的功能除了覈對處方、調配藥劑外,還要提供正確藥物資訊、諮詢等服務;此時爲確保醫藥管理制度的完善並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人力資源,也有必要限制藥師專任一處。因此政府立法應該要以保障國民健康權爲修法方向,若修法方向會造成租借牌照的泛濫,無法使藥師親力親爲及使藥師資源合理分配,反而會對國民健康造成更大的損害。
醫師公會的主張就是不肯聘請合理數量的藥師爲病患提供服務,反而企圖修法開放藥師可以報備支援以減少開業醫師老闆的人事成本,更有甚者,醫師公會以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衆的用藥權益做爲號召,則是相當的諷刺,如果醫師公會真的如此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衆的用藥權益,首先則應要求診所醫師多聘藥師,以免診所藥師無法生病休假,並非倒果爲因不肯多聘藥師而要求不同醫療院所藥師互相支援,如此只會讓藥師更疲於奔命而提高出錯率,如此則更加損害民衆用藥權益。其次,則可要求健保局比照美國、日本降低藥師調劑處方量(日本上限爲40張、美國30張),使藥師能夠更確實地爲民衆用藥作把關。
如果醫師公會真的這麼重視藥師工作權及民衆的用藥權益,請醫師公會主動要求政府比照美、歐、日、韓等醫藥先進國家國落實醫藥分業,臺灣目前實施雙軌制醫藥分業,讓「藥師的老闆是醫師」,這在先進國家根本是不被允許。即使在美國這樣確實落實醫藥分業的國家,美國藥事法雖未規定執業藥師以一處爲限,但仍規定每所藥局必須要有一位負責藥師(Pharmacist-in-Charge),同一位藥師不能同時擔任兩所藥局的負責藥師,必須對所負責的藥局負起所有督導責任。
臺灣目前許多醫藥問題根本不在藥師一處執業規定,而是目前臺灣無法落實醫藥分業所導致,在美國、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根本沒有所謂的診所藥局或門前藥局,就是徹底的醫藥分業,韓國醫藥分業自2000年實施,韓國醫師集體上街抗議,政府對醫藥分業仍堅持到底,其處方箋至今已百分之百釋出,如果臺灣也是徹底醫藥分業,根本不會發生藥師無法請假的情況,立委不肯修法徹底落實醫藥分業,產生種種弊端,卻來變更枝微末節的法規配合,無益是本末倒置。
臺灣的醫療環境已經面臨崩潰的程度,如果今天的醫療制度製造出一堆血汗護士及血汗醫師還不夠,立法院還修法配合資方利益要製造更多血汗藥師,只是在更加速讓臺灣醫療環境崩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