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違規拍照罰單擅改車牌 犯僞造特種文書罰更多

記者孫曜樟/新北報導

自作聰明,得不償失!新北樹林區曾姓男子爲躲違規拍照,擅自把機車牌照上的「J」用黑色海棉貼成「U」字,日前在樹林遇警神色緊張,又刻意閃躲,被山佳派出所員警攔下揭穿犯行曾男坦承是爲躲違規被拍照罰單,才異想天開這麼做,警方在訊後依僞造特種文書將他移送法辦,曾男將面臨罰更多錢的窘境

▲新北樹林曾姓男子爲躲違規拍照罰單,擅改車牌被警查獲,將面臨罰更多的窘境。(圖/記者孫曜樟翻攝)

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所長黃紀德警員洪家偉在5日18時至20時擔服巡邏勤務時,在樹林區中山路三段、佳園路一段口,發現一名男子騎乘機車見警神色慌張、閃閃躲躲,形跡可疑,於是主動攔查,經查該男子姓曾,警方在仔細檢視比對其機車車牌後,發現曾嫌所騎乘「J9H」號車牌,被以黑色海綿黏貼英文字母「J」上,變造成英文字母「U」字,於是,員警便將車號變造爲「U9H」的機車連同曾嫌一起帶回派出所查驗。

曾嫌在派出所還一度辯稱,該車牌的黑色海綿是哥哥小孩黏貼,但警方查出他所說侄子只有5歲跟6歲,且說詞矛盾閃爍,明顯是推卸之詞,經警方勸說終於突破心防

曾嫌坦承,自己常在臺北市市民大道上騎乘機車被違規照相,所以想利用變造車牌之方式,藉此規避違規罰單,本以爲只是稍微改造車牌,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罪,且違規行爲不會被舉發,但沒想到會被移送法辦這麼嚴重。

警方表示,在法律實務上認定汽、機車牌照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具有公文書性質,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汽、機車牌照僅爲行車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一種,所以,僞(變)造車牌便構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之僞(變)造特種文書罪,因此,曾嫌擅自變造車牌行已構成僞造特種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