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房東、惡房客退散! 押金不得超收2個月

東森新聞記者林焮堯、曾鈴媛臺北報導

臺灣房屋租賃市場龐大,但惡房東或惡房客事件卻也頻傳,導致爭議不斷,行政院消保處決定修改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中的規則,未來押金不得超過租金2個月,水電費要明定單價,還有提前終止契約要至少提前1個月告知,損害賠償金以1個月租金爲限,這些都將在未來的租賃契約明文記載。

走在街上,到處是租屋看板房價居高不下,民衆轉買爲租,不過租賃市場卻如地下經濟,藏着看不見的陷阱

房客L小姐指着,「左邊的顏色跟這邊的顏色完全不一樣,因爲這邊都是發黴的。」一年前的張淑晶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惡房東以不合理的租賃契約坑殺租屋族,讓被害民衆組成自救會尋求法律協助,而坊間一本本的租賃契約,翻開來看,不合理之處五花八門。

像是這條──承租者租約期滿不即時交屋,房東可以請求租金5倍違約金,已經算是超額收費。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高額的違約金,我們也認爲這是不合理的,結論就是我們認爲不能超過1個月的租金。」

還有這條──契約期間,承租者搬離時,房客不得向房東請求租金償還以及損害房東權益訴訟律師費均由房客負責,違背任何條件,房東可以隨時解約收回房屋,房客所受之損失房東一概不負責。這些通通不行,未來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前1個月,且明文規定。

陳星宏表示,「(房客未期限內搬遷)畢竟來講,還是房客所遺留下來的遺留物,其實在權利的歸屬上面還是屬於房客的,我們不認爲說,房東可以做任何一些不當(清空丟棄)的處理。」

過去張淑晶在契約中,條列押金細項五花八門,原則上押金不可超過2個月,但像是港女租霸事件,原則由房東負責,但如果損害歸咎房客,房東不用負責。

至於水電費,房東也應記載在租賃契約上明定單價,不事後更改,甚至未來契約中約定承租戶不得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或賦稅增加要房客承擔,這些都屬於無效契約。修正後的定型化契約,公告後最快1個月後生效,如果勸導未改善,恐怕依消保法處5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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