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肉搜!《性侵防治法》三讀 個人也不可散佈被害者資訊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防治法》修正案,未來任何人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示意圖/翻攝自網路)
爲遏止「網路肉搜」歪風,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未來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反規定者,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若散佈資訊者爲個人,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
現行規定僅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被害人身分,但法案修正通過後,將規範對象擴大到「個人」,明令規定除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爲有報導必要,否則任何人都不可任意公開或揭露被害人資料。
此外,修正草案也擴大性侵案件的通報人範圍,不只司法人員、矯正人員,連村裡幹事等都列爲性侵害案件的通報義務人;且主管機關若得知有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處理,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對於兒童或有心智障礙的性侵害被害人,修正案也規定,在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等認爲有必要時,有相關專業的人士可在場協助訊問,並得經適當隔離措施保護被害人。
▼違反規定者,媒體、網路事業最高可罰60萬元;若爲個人,最高可罰10萬元。(資料照/記者周宸亙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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