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1萬太超過? 法院:黃春明案沒判錯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作家黃春明涉嫌公然侮辱成大臺文系副教授蔣爲文案,檢方認爲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罰9000元,將獨立上訴;不過,臺南地院認爲,法官鄭銘仁判決理由沒有錯,只是在撰寫判決主文時有疏忽。

黃春明去年5月應邀到國立臺灣文學館演講時,蔣爲文到場舉大字報抗議,批黃不用臺語文創作「可恥」;黃春明當場五字經」出口、比中指,罵蔣是「會叫的野獸」;蔣爲文去年11月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法院本月2日判決黃罰金1萬元、緩刑2年。

臺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志峰表示,公然侮辱最高罰金爲新臺幣9000元,判罰1萬元不正確,檢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出獨立上訴。

不過,臺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說,法官鄭銘仁認爲黃在當天的演講會場兩度罵蔣,依照一罪一罰的概念,各判決6000元罰金,但鄭銘仁撰寫判決主文時未說明是兩次犯罪行爲,只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吳勇輝強調,法官判決的理由沒有錯,只是因撰寫判決主文時有疏忽,法院會商請檢方主動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