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酒後騎車撞傷人 判降級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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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鄭姓法警今年3月與友人在熱炒店喝酒,他獲知母親身體不適就醫,隔天上午騎車欲轉搭火車回臺南探視,不料撞傷張姓機車騎士,鄭男酒測值達0.35mg/L,臺灣高法院將鄭移送懲戒後,懲戒法院考量他犯後態度良好,判決降1級改敘懲戒。可上訴。

鄭姓法警在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與德惠路口,不慎與張姓騎乘機車騎士擦撞,經員警到場處理後發見他酒後駕車,移送檢方偵辦,至於車禍部分,他與張姓騎士和解,給付賠償金3350元。

酒駕部分,橋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爲鄭男無酒駕前科,因一時失慮犯案,案發後坦承認錯,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爲緩起訴處分確定,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9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

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認定鄭的行爲將導致公衆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而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爲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但考量他行爲後之態度良好、已履行緩起訴應支付事項,判決降1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