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後順山路「滑行」機車撞傷人無罪 逆轉改判3個月

溫男酒後騎上機車,在沒發動情況下順着山路滑下,撞傷另一名葉姓機車騎士後堅稱自己沒有酒駕,只是在「滑行」。(示意圖內政部提供,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68歲的溫姓男子去年7月與朋友山上喝酒,之後在沒發動機車的情況下順路「滑」下,沒想到卻撞上對向的葉姓騎士,一審法官認爲「滑行」並非駕駛,因此判決無罪。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溫男當時確實是在「操控」車輛,仍構成駕駛的行爲,逆轉改判3個月徒刑定讞。

判決書指出,68歲的溫男去年7月騎車到樹林區山上的涼亭與友人喝酒聊天,事後醉醺醺地騎上機車,在沒有發動的情況下順着山路往下滑,沒想到卻不慎撞上對向車道的葉姓騎士,雙方倒地受傷。警方檢測發現溫男酒測值高達1.15,但他堅稱自己沒有酒駕,只是「滑行」而已。

新北地院一審認爲,溫男當時只是坐在機車上「滑行」,並非法律規定的駕駛動力裝置運作中」的交通工具,因此不構成酒駕要件,今年5月判決無罪。但檢方不服結果提出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當事人酒後「操控」交通工具在路上移動,即使沒有發動引擎,對其他用路人來說仍可能造成危險,但考量到溫男近日因中風身體半邊無力,逆轉輕判3個月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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