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超速違規警尾隨查緝 只因一舉動由無罪逆轉改判5月定讞
3年前花蓮黃姓男子喝完保力達後騎機車超速違規,員警在附近住宅盤查後,發現黃男酒駕,一審認爲警方不是當場攔查酒駕判決無罪,二審認定,黃男是自願受酒測後被發現酒駕,改判黃男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2018年5月6日凌晨4點,黃男在花蓮縣吉安鄉慈雲山附近飲用保力達後,騎乘重型機車行駛在道路,當天早上10點行經花蓮縣吉安鄉永興村吉興路與廣豐一街口,因在路口未減速等情形,被警方發覺有異,尾隨進行查緝。
黃男騎乘機車進入當地一處民宅後,警員在附近盤查,因詢問過程中警員聞到黃男散發酒氣,黃男自己坦承喝酒,經他同意後,員警在民宅外馬路旁進行酒測,黃男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遭移送法辦,檢方偵結起訴。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認爲,黃男雖然坦承喝酒但否認酒駕,他說已經回到家裡,警察說要找人他才從家裡出來,警察因爲聞到他身上有酒味,問他說是不是剛回來才認定黃男酒駕,但警員違法取得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判他無罪。
二審花蓮高分院認定,警察執行職務知悉黃男有酒後駕車的犯罪嫌疑,而發動犯罪調查,經他同意後,自願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警方執勤沒有違法,改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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