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搭小黃遭攔檢罵警5字經 一審無罪二審逆轉判拘役

大安分局。本報資料照片

劉姓男子前年搭計程車臺北市遇到大安警分局路檢,員警發現他未系安全帶進行盤查,他怒罵5字經,一審認定劉男當時泥醉意識不清,二審佐以蒐證畫面認定他因爲「情緒不好」而辱罵執勤員警,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劉男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他當時酒醉在車上睡覺被吵醒,不知道對方是員警執行勤務律師也爲他辯護稱,當時員警對搭乘計程車的劉男盤查身分,非合法執行職務,且他在自言自語之情況下說出「幹你孃機掰」,是泥醉意識不清才口出穢語,非針對員警辱罵。

臺北地方法院採信劉男的辯詞,認定他當時正處於酒醉酩酊的狀態,不知員警執行盤查職務,他的言論難認有侮辱特定人之犯意,又不知與之對話之人是正在執行職務之員警,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判他無罪,檢不服提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勘驗警方蒐證畫面後認定,員警再次向劉男確認「你剛剛講什麼?」他仍升高音量重複罵出「幹你孃機掰啦」,而無因其所稱之泥醉而胡言亂語之情,況且他接受檢方偵訊時,坦承被叫醒情緒不好,而非「不知員警是在執行職務」。

高院審酌劉男漠視公權力國家法治,損及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威信,且犯後一再辯稱泥醉,不知員警執行職務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所爲應予非難,判處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