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律師攻略:購買兩限房遇他人霸佔,用法律實現騰房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趙文峰與錢曉芳於2010 年 3 月結婚,婚後同月便着手申請購買北京市西城區兩限房。2011 年 3 月,趙文峰出國,2015 年 8 月兩限房房源落實,彼時夫妻二人仍在國外,遂授權案外人孫海濤辦理涉案房屋(北京市通州區 X 號房屋)購房手續,並約定房屋暫借給孫海濤使用,孫海濤幫忙墊付購房款,待二人回國後返還房屋。

2018 年 9 月趙文峰出具委託購房手續,同月孫海濤代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同年 2 月,趙文峰、錢曉芳取得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證書,然而房屋卻一直被孫海濤佔有使用。趙文峰索要無果後起訴孫海濤返還原物,經一審、二審審理查明,實際居住人爲孫海濤的朋友李潔、李浩、周貴,無奈之下,趙文峰、錢曉芳將此三人訴至法院,請求騰退房屋。

二、各方訴求

原告:趙文峰、錢曉芳請求判令被告立即騰退北京市通州區X 號房屋,並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其理由是涉案房屋系二人合法購買,雖委託孫海濤辦理手續且房屋被借用,但現自己已回國且擁有不動產權證書,理應收回房屋自住。

被告:李潔、李浩、周貴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請求。李潔稱自己並非適格被告,未實際居住涉案房屋;李浩和周貴則稱居住有合理理由,堅稱李潔在2015 年借用二原告名義出資購房,原告只是名義代持人,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三、法院查明事實

趙文峰與錢曉芳系夫妻,共同申請兩限房。2015 年 8 月因在國外,委託孫海濤辦理購房,孫海濤代其辦理涉案房屋購買手續。同年 9 月 15 日,開發商發票顯示付款單位爲趙文峰、錢曉芳,購房款 452332 元。2018 年 2 月 3 日,二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爲共同共有,性質是限價商品房。

此前趙文峰、錢曉芳起訴孫海濤返還原物,一審、二審法院均裁定駁回起訴。2021 年 7 月 13 日,李潔起訴趙文峰、錢曉芳確認房屋所有權,後又撤訴。

趙文峰、錢曉芳稱購房款由孫海濤墊付,2019 年 4 月 30 日趙文峰之母已償還 400000 元,尚餘 52332 元未還;被告方稱李潔借用名義買房,購房款由李潔轉賬給孫海濤支付,房屋交付後李浩和周貴精裝修並居住至今,李潔未實際居住。

四、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李浩、周貴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趙文峰、錢曉芳騰退北京市通州區X 號房屋,駁回趙文峰、錢曉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律師案件分析

物權法定原則的彰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及不動產物權相關規定,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爲準。本案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明確登記在趙文峰、錢曉芳名下,這是物權歸屬的法定依據。即便被告主張借名買房,但在法律層面,未依法變更登記前,房屋所有權仍歸登記人所有。

政策性保障住房限制:涉案房屋爲兩限房,屬於政策性保障住房,旨在解決特殊羣體住房困難。此類房屋的買賣、借名等行爲受到嚴格政策法規約束。借名人即便有出資行爲,但若違反政策規定借名購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其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要求轉移登記,通常難以得到法律支持。本案三被告主張借名買房,卻無法提供有力書面證據,且與不動產權登記相悖,自然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六、案件啓示

對於購房者而言,務必清楚認識到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無論是購買商品房還是政策性保障住房,產權登記是房屋歸屬的“身份證”,不可隨意借名購房,以免引發複雜糾紛,導致房財兩失。

在涉及委託購房、借名買房等複雜房產交易時,各方一定要簽訂嚴謹、詳細的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資金流向、房屋歸屬等關鍵事項。一旦發生糾紛,書面證據將成爲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像本案中,被告因無借名買房書面合同,在精品文檔- 可編輯

在涉及委託購房、借名買房等複雜房產交易時,各方一定要簽訂嚴謹、詳細的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資金流向、房屋歸屬等關鍵事項。一旦發生糾紛,書面證據將成爲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像本案中,被告因無借名買房書面合同,在訴訟中陷入被動。

從司法實踐角度,法院在審理房產糾紛,尤其是涉及政策性保障住房案件時,會兼顧政策導向與物權法定原則。一方面維護產權登記公信力,保障合法產權人權益;另一方面嚴守政策底線,防止投機取巧行爲通過訴訟合法化,以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與社會公平正義。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