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當社會住宅出租 符合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桃園社會住宅。(圖/住宅發展處提供、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活絡閒置空屋,減輕興建社會住宅壓力政府推動包租代管計劃,由政府委託廠商開發民間閒置住宅,透過包租代管方式出租。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房屋作爲社會住宅,並於營運期間作爲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的租金收入,以及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爲管理所收取租屋服務費用,均可免徵營業稅

根據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民間興辦,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主管機關及民間興建的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爲計算範圍,提供至少30%以上比率出租給經濟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收取租屋服務費用是用免徵營業稅,是指興辦社會住宅必須符合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的規定。其規定內容包含一,主管機關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並代爲管理;二,主管機管獎勵輔導或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住宅轉租及代爲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爲管理;三,民間以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並代爲管理。

除免課營業稅外,民衆若出租房屋給地方政府或是包租代管業者,作爲社會住宅使用,也可減免所得稅,每月每屋租金收入最高可享有1萬元的免稅額,在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時,還可按租金收入的60%計算,比一般房屋出租的43%更加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住宅所有權人或承租並轉租及代管業者,響應政府興辦社會住宅政策,除可直接幫助社會弱勢族羣或照顧來自外地有居住需求之就學、就業人口,如同自身參與社會公益,收取報酬又可享有免徵營業稅的租稅優惠,自利利人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