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房出租當社宅 所得稅可減稅

政府爲鼓勵個人房東將房屋出租予主管機關或包租代管業者代爲管理媒合作爲社會住宅使用,自110年6月起,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者,除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15,000元,未能檢附租賃費用單據,並可減除租金收入之60%必要損耗及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爲符合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出租人,其於112年1月起將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代爲管理媒合作爲社會住宅使用,每月租金收入18,000元,全年實際租金收入合計216,000元,甲君112年應課稅之租金收入爲36,000元〔(18,000元-15,000元)×12個月〕,因甲君未能提供相關費用憑證,按應課稅租金收入之60%計算可減除之必要損耗及費用爲21,600元(36,000元×60%),覈算租賃所得爲14,400元(36,000元-21,600元),應並同各類所得於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個人住宅出租予包租代管業者供社會住宅使用,除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外,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60%,亦較未符住宅法第23條規定之一般租賃損耗及費用標準43%爲高,對於住宅所有權人來說,行公益又享有租稅優惠,一舉數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