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擔總計表當抵費地依據 判決惹議
臺灣法學基金會近日舉辦自辦市地重劃爭議研討會,前大法官廖義男(右三)和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溫豐文(右四)出席擔任主持人和與談人。(陳志賢攝)
「實際上重劃會的選舉辦法是否有問題,很多重劃都快做完了,竟被判重劃會不成立。」律師王晨桓表示,重劃會是開發商找地主成立會員大會,整合後可領回抵費地,按照法規是42個月完成重劃,但實際上不可能,幾十億元的資金要投入數年甚至十幾年,對開發商來說龐大的資金調度,若不是完成後有利益,誰會投入?
王晨桓表示,地主和開發商在重劃過程不斷角力,因爲兩者間是非常複雜的權利義務關係,重點就在於地主和重劃會兩方的利益如何去平衡?
王晨桓以臺中地院的判決舉例,法官認爲重劃會虛增工程款,納入負擔總計表,影響主管機關覈定重劃費用的正確性,導致最終土地分配結果,損害地主權益。但他認爲自辦市地重劃的抵費地來源,是地主在私權基礎下確定配回土地後,扣掉無償捐給政府的公共設施所剩餘之土地,與公辦以「重劃費用總負擔」數額直接換算抵費地,取得對價的情形顯然不同。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謝哲勝認爲,20年來都市發展過程,在土地重劃上有很多爭議,「政府應該要辦,可能是政府不想或忙不過來,因此要私人辦,但有公權力嗎?政府有公權力又不辦,於是對自辦重劃指揮監督,但自辦與公辦在抵費地計算方式不太一樣,目前很多法令存在的問題是法律與實務操作是有距離的。」
高雄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鈺光更直指立法結構是造成誤解源頭,因爲根據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未規定者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如何準用?何者不在準用之列?尤其自辦重劃資金來自民間,屬於投資風險損益性質,與公辦的精神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