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附款重擊合併案 臺灣大對NCC提行政訴訟

根據公告內容,臺灣大與臺灣之星申請合併經NCC於2023年1月18日以附加附款予以覈准,臺灣大認爲NCC在頻譜附款有悖行政程序法,因此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NCC。

主要爭議在超頻1/3議題,NCC要求「新臺灣大」在900MHz頻寬超頻10MHz頻寬,需於2024年6月30日之前、依三種方式限期處理,包括自主繳回超頻 ,轉讓予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以及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頻譜。臺灣大對此表示實務上窒礙難行,終於在17日做出提告決定。

臺灣大認爲NCC合併的附加附款將讓合併綜效減損,臺灣大與臺灣之星日前各自召開董事會決議通過調降合併價格,由原本臺灣大每0.04508股換持臺灣之星1股,調整爲臺灣大0.0326股換持臺灣之星1股,合併金額由原本282億元降爲197億元,同時吸收臺灣之星虧損,砍價約8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