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技工大膽在公司吸菸區收賄 他繳回128萬認罪求輕判

▲高公局北工處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約僱修護技工簡怡正向廠商收賄127萬8000元遭起訴。(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高公局北工處內湖段約僱修護技工簡怡正,在辦理工程驗收工作時,收受廠商錦明水電工程行黃憲勝現金127萬餘元,雙雙遭起訴。士林地院今(26)日首開庭,簡男表示自己已繳回犯罪所得,懇請法院考慮其悔過情況,能夠從輕量刑。

48歲黃男從2015年至2020年共5件工務段路燈巡查維護工作標案,爲使相關標案工程估驗驗收及請款順利,竟從2015年8月起至2020年5月止,藉遞送估驗單等請款文件機會,在工務段辦公大樓機房吸菸區或開車會勘過程中,將每期實作款項約計1.5%或3%不等金額賄款,交付40歲簡姓技工,總收受新臺幣127萬8000元賄賂。

檢方縝密調查後,認簡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爲收受賄賂罪嫌,黃男則涉犯同法第11條第2項對於不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嫌,依法提起公訴,考量2人坦承犯行,簡男繳回128萬犯罪所得,建請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黃姓業者坦承犯行。(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林地院今首開庭,簡姓技工與黃姓業者均坦承犯行,簡男透過辯護律師指出,在偵查中已繳回犯罪所得,希望法院從輕量刑再考量其態度良好再依《刑法》59條減輕。

黃男辯護律師說,本案應符合自首,被告是因另案主動向調查人員坦承有賄賂簡姓技工,並將過程交代清楚,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前段自首規定免除其刑。

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全案候核辦。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吸菸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