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分局長收賄572萬元給小三 警官堅不認罪重判16年
前高雄市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中時資料照)
前高雄市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收受電玩業者賄款弊案,他因認罪獲2次減刑,去年遭輕判6年4月定讞、已入獄;同案共犯專勤隊警官林振宏則堅持不認罪,喊冤稱李世昌爲了脫罪減刑才拖他下水,賄款一半其實是給了楊姓小三,但最高法院今(27日)宣判,維持二審判決,依悖職收受賄賂罪,判林振宏有期徒刑16年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李世昌於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1月28日任職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時,綜理電玩、色情取締工作,自2011年3月間起至2012年11月間,按月收受高雄市大樹、鳳山、橋頭、阿蓮、岡山、仁武、鳥松、大寮、前鎮、林園、大社、彌陀等區共30家賭博電玩業者賄款,透過白手套、離職警員葉嘉雄交付每月40至80萬元不等,前後共計收賄21次,總計1144萬元。
李世昌強調將半數賄款分給林振宏,兩人各拿572萬元,白手套葉男則拿到12萬元酬勞。事件爆發後,李世昌因自白犯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減輕其刑,今年2月最高法院將其原判8年、改判爲6年4月,褫奪公權2年,不法所得572萬元沒收,判決後已入獄服刑。
但林振宏堅持不認罪,他在二審宣判後表示,警方監聽李世昌通話的通聯紀錄內都清楚記載,李世昌坦承部分的賄款都給了楊姓小三,爲何此事一審時都沒提及?
林振弘另強調,當初李世昌私下與電玩業者聚餐、談及收賄一事,內容只有他們自己清楚。檢警偵辦時,白手套也根本沒提及他的名字,根本就是李世昌爲了脫罪、減輕刑責,才把他拖下水。
不過最高法院認爲,林身爲執法者,竟不知潔身自愛,利用國家賦予之權力與機會,收受電子遊戲場業者之賄賂,縱容該業者從事不法犯罪,所爲非僅影響犯罪查緝及社會治安,且犯後否認犯行,將他重判16年,至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