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贓不認罪 貪警重判16年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長李世昌在2010年間收電玩業者賄款572萬元,李認罪去年獲輕判6年4月確定。李在偵查中咬出同僚林振宏,但林反駁李是爲了養「小三」收賄,因求脫罪才栽贓嫁禍他,最高法院不採信,27日將林重判16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二分局前分局長李世昌在2010年間收電玩業者賄款572萬,李認罪去年獲輕判6年4月確定。李咬出同僚林振宏,但林反駁李是爲了養小三收賄,因求脫罪才栽贓嫁禍他,最高法院不採信,27日將林重判16年確定。
2010年到2013年間,李擔任市警察局行政科三線一星專員,負責專勤組關於賭博性電玩及色情取締工作,而林是兩線三星警務正,協助執行。因高雄警方傳出與電玩業者有不尋常關係,廉政署及市調處接獲檢舉,展開跟監調查後,蒐證確實,逮捕已任分局長的李。
李偵查時轉爲污點證人,供稱與林向業者收受21次賄款共572萬元,去年最高法院因他認罪,將他輕判6年4月定讞。
林否認犯罪,反指李擔任公關室主任時,就聽聞與電玩業者間不好的傳聞,影響專勤組名聲,他去找李理論,李怨恨他,爲脫罪嫁禍他;他加碼爆料李有婚外情,爲供養外遇女子與私生子,長期收賄。
最高法院不採信林的辯詞,斥責他身爲執法者竟不自愛,收受電玩業者賄賂,縱容不法犯罪,且否認犯行,依悖職收受賄賂罪將他判囚16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