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警助嫌犯暗槓贓款竟回頭討一半 得手2萬7重判8年半定讞
▲貪警協助暗槓贓款,遭判刑8年半定讞。此爲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高雄市警苓雅分局小隊長陳建宏,2015年間偵辦一起恐嚇取財案件時,竟在搜索嫌犯容姓男子住家時,幫助嫌犯家屬暗槓100萬元贓款,而後回頭找家屬索討其中的50萬元。但因家屬急着繳回全部贓款,案情才因此曝光,陳建宏A走其中贓款2萬7千元。最高法院審理後,將他重判8年半定讞。
判決指出,苓雅警分局2015年偵辦容姓男子向前老闆曾姓男子誆騙黑道勒索1億多元,經討價還價,以1200萬元達成協議,容男得手1246萬8千元。被害人報案後,警方介入偵辦,當年11月27日容男落網,並向陳建宏供稱願意交出剩餘贓款。
但陳男竟起了貪念,先謊稱「你把剩餘的錢交出來,對刑期較有利」、「會讓你留100萬,如果以後被關可以當安家費,不要讓你做白工」等,隨即與其他警員押解容男返家搜索,在天花板上找到1000萬元贓款。陳男這時將同事全都支開,要他們在客廳安裝點鈔機,陳男趁隙指示容男家屬取出贓款中的100萬元,將剩下的900萬元拿到客廳供警方清點。
當晚容男遭收押,陳男深夜到他家中按門鈴,謊稱要取走其中的50萬元,協助容男找律師處理本案,倉皇中容男妻子僅拿出47萬7千元交給陳男。之後案件進入檢方偵查程許,容男妻子希望儘速歸還贓款好跟被害人和解,就供出陳男A贓款的內幕。檢方搜索後,扣得45萬元,其餘的2萬7千元已經被陳男使用。檢方對他提起公訴。
一審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以及刑法「詐欺取財罪」判刑6年、二審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半,更一審則改依《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8年半、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