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的小手」打死幼童 惡男判囚7年半定讞

男子將受託照顧的1歲多幼童毆打致死,被判刑7年6月徒刑。(示意圖/翻攝畫面)

擁有碩士高學歷高雄高姓男子4年前受託女性友人之託,照顧她1歲多的幼童,高男因幼童哭鬧竟以「愛的小手」毆打其頭部致死,最高法院認爲,高男雖然沒有殺人故意,但他持器械拍打幼童頭部,應負傷害致死的加重結果,將高男判囚7年半確定。

從事網拍工作的33歲高男,2014年7月間受友人黃姓女子委託,全日照顧她未滿2歲的幼童,因幼童哭鬧不休,高男一時情緒失控,竟以塑料長條狀拍子「愛的小手」,猛力揮打幼童的頭部及身體各處,致其受有頭部及胸部、左大腿等處瘀傷

幼童頭部受傷倒地抽搐,高男發現後緊急撥打電話通知救護人員送醫,但幼童到院時已呈昏迷狀態隔天凌晨急救無效,因硬腦膜下腔出血、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腦挫傷,引發神經性休克死亡,高男被依傷害致死罪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高男辯稱「愛的小手」與幼童頭部傷勢無關,並指幼童疑似自己跌倒受傷,但法醫解剖認定黃童的傷與「愛的小手」吻合,歷審不採信高的辯詞考量他與死者母親以420萬元達成和解,依加重傷害致死罪將他判刑7年半。

高男主張法醫研究所的解剖報告錯誤之處,提起上訴聲請交由臺大醫院鑑定,但最高法院認定解剖報告並無違誤,考量幼童頭部發育尚未完全且特別脆弱,高男以器械施以重力拍打構成傷害致死罪,駁回上訴、將他判刑7年6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