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任職要求放鬆但內控趨嚴 證券基金行業董監高管理優化

(原標題高管任職要求放鬆但內控趨嚴證券基金行業董監高管理優化

證監會於上週五(11月20日)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56條,涉及四方面內容,包括優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序條件、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強化機構內部管控責任等。

第一財經記者梳理髮現,《管理辦法》在證券基金等機構董監高基本任職條件上有所放鬆,例如取消學歷要求,但對機構和任職人員的內控要求趨於嚴格。

實質影響不大,主要是程序上的問題。”前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對記者表示。

證監會表示,隨着行業的發展變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以及新《證券法》的發佈實施,現行關於董監高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監管規則需要作相應調整完善,有必要制定統一部門規章進行系統性規範,以提升證券基金行業人員管理和規範水平,促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穩健運行。

具體來看,《管理辦法》涉及四方面內容:一是優化證券基金行業相關人員的任職程序和條件;二是明確執業規範和限制,多角度約束執業行爲,強化外部聲譽誠信約束;三是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實現任職有保障、履職有制衡、離職有監督;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責任追究力度,實現監管問責無死角、無盲區

《管理辦法》在券商董監高基本任職條件上有所放鬆。例如: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爲必備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工作經歷和監管經驗的人員豁免測試;爲引進金融科技領域專業人才,適度放寬工作經歷限制;取消學歷要求及推薦人制度等。

另一方面,對證券基金公司的內控要求趨嚴,需事前任職調查、事中履職監督、事後離任審計相結合,並強化誠信合規要求,完善負面清單管理。

值得關注的是,這是證券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在制定十餘年後首度優化。

證監會於2002年、2004年、2006年陸續制定了《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等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從准入條件、行爲規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規定。